国内外信用评级现状研究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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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本、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运营体制;担保风险管理包括担保政策、策略与原则,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程序,实际运作情况;担保资产质量包括担保资产信用风险、集中程度、关联担保风险,并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对未来的担保风险进行预测;担保资本来源与担保资金运作风险包括担保资本补偿与增长机制、担保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等;偿债能力与资本充足性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货币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

下表为2012年各大评级机构的市场占有率:

图3-1 2012年债券评级市场各主要评级机构的市场份额

表3-3 2012年主要评级机构各债券品种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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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外资评级机构进入情况

从2006年,美国评级机构开始了对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全面渗控。2006年,穆迪收购中诚信49%股权并接管了经营权,同时约定七年后持股51%,实现绝对控股。同年,新华财经(美国控制)公司收购上海远东62%的股权,实现了对该机构的直接控制。2007年,惠誉公司收购了联合资信49%的股权并接管经营权;标准普尔也与上海新世纪开始了战略合作,双方亦在商谈合资事宜。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大评级公司也都曾与大公洽谈合资,提出对大公控股或控制经营权,穆迪愿意出价3000万美元购买大公控股权,但都遭到拒绝。目前,我国四家全国性的信用评级机构除大公始终坚持民族品牌国际化发展外,其余已经或正在被美国控制。

在被美国收购的评级机构中,中诚信、联合在全国各省均设有分公司,他们可以从事国内的所有评级业务,市场份额合计超过2/3以上。美国评级机构借助被收购公司的分支机构,迅速将触角伸展到全中国,直接或间接从事所有评级和相关业务。

表3-4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外资控股一览表

3.5 国内评级市场的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面临着多头监管的格局,主要的监管部门有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其中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局在行业监管中处于中心地位,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债券的评级业务直接监管。同时,其它部门通过业务联系也对信用评级行业实施监管,如发改委对企业债发行的信用评级业务实施监管,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债券的信用评级业务由银监会、保监会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和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信用评级业务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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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成立的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被赋予了。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2008年7月,国务院对人民银行的职责予以调整,其中加入了由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征信业的职责。2009年,国务院编制《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次明确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行业监管部门,并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细则进行了规定。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章规定,建立了信用评级报告管理制度、评级业务报备制度和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考核指标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等重要制度和举措。

除人民银行外,其它监管部门也针对信用评级行业出台了多项规定和措施。如证监会先后出台了《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评级机构的业务资质、业务开展及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发布了《证券资信评级行业自律公约》,对资信评级机构的业务及行为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

3.6 国内信用评级行业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已经取得了初步的发展,但总体上看其发展较为缓慢,与国外信用评级机构相比的差距还很大,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许多缺陷与问题。这其中既有来自历史和体制的原因,信用评级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市场体制很不健全,又有许多是信用评级机构自身存在的不足,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不够

由于信用评级行业本身的特点,要求第三方评级机构。利益中立。,加强独立性,不能受监管部门、投资者或被评企业的影响。而我国绝大多数信用评级机构都是依靠行政方式诞生的,发展过程中受到行政干预较多,非市场的行政评估,地方保护、垄断经营的现象还长期存在。同时,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数量多、规模小,市场运作不规范,自律机制缺乏,行业中缺少权威性的评级机构,这也大大影响着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

2、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较为狭窄

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业务集中于对国有、集体大型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以此作为这些企业贷款和发债的基础,而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业务严重滞后,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淡薄,尚未掌握如何利用信用评级来提升自身形象、拓展融资渠道并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则是信用评级机构的中小企业评级业务仍在探索之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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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尚不成熟所致。

3、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体系较为混乱

我国目前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但这种管理只限定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而由于目前我国不同的评级对象受不同的部门监管,在评级过程中缺乏一个对评级机构业务开展统一监管的部门。此外,信用评级业务资格认定存在问题,导致建立新的评级机构或已有的评级机构改组时因设立或改组审批制度不明确,在工商注册时遇到较大困难。

4、我国尚没有建立稳定的评级结果认可体制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监管部门对评级结果的认可和使用,一方面表明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已经达到一定水平,另一方面证明评级结果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目前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对评级结果的认可和使用才刚刚开始,特别是商业银行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认可度低,仅将其作为对企业放贷的一项参考而不是标准来使用。其原因主要在于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内部都有自己的一套信用评级体系,企业在申请贷款前需要取得商业银行自己的信用评级结果,而在多家银行贷款的企业还要被多家银行分别评级,这样不仅对商业银行造成了时间、人力、物力上面的浪费,而且无法使企业真正认清自己的信用状况。同时,商业银行进行的内部评级只是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评级结果的使用者是评级主体本身,不得向社会公布或开具书面证明提供给企业,因此并不具备第三方信用评级的基本特征和广泛用途。

5、信用评级的相关立法工作明显滞后

目前与信用评级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以及配套的法律规章,所涉及的主要是评级对象的限定,但在培育市场需求、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分工与合作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这些客观上加剧了信用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运营和机构间的不良竞争,严重阻碍了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因此需要出台与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信用评级的发展。

四、微观经济体信用风险及评级

4.1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

企业的融资具有不同的方式,根据其获取的途径可划分为两种: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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