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更新完毕开始阅读1db95e536e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26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普通高中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学校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更是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的基本保障。

第三条 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普通高中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四条 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以及生源结构,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第五条 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及市政道路等不能穿过校区。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当设立交通安全标识。

学校周边环境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化工厂、烟花爆竹厂、气源调压站、高压变电所、加油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及公安看守所、消防站等场所。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台球室、网吧、按摩房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出的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第六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协调,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当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同时也应当适应高中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

师学习、工作、交往,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第七条 普通高中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8—20轨,最低不少于4轨。新建学校在校生规模一般控制在3000人以内。不建超大规模学校。班额不超过50人,提倡小班化教学。

第三章 校园校舍

第八条 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校园,占地面积应当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

生均占地面积:4—8轨学校26㎡/生,8—20轨学校24㎡/生,20轨以上学校22㎡/生。寄宿制学校应适当提高学校占地面积。

第九条 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现行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以及《河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装备工作指导意见》(冀教基〔2009〕47号)《河北省普通高中实验室建设规范(试行)》、《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基〔2018〕5号)、《河北省中小学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修订)》(冀教装备〔2016〕2号)、《河北省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设计室、实

验室建设装备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保、安全、节能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学校建筑结构要安全坚固.校舍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的要求,要符合相应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 校舍应当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特别要适应高考改革后走班教学的需要。设置普通教室、专用教室、教学辅助及功能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其中,专用教室包括:理化生实验室、信息技术教室、通用技术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等;教学辅助用房包括:理化生仪器室、实验准备室、标本室、药品室、音体美器材室等;功能用房包括:图书馆、体育馆、心理辅导室、团员活动室、多媒体教室、录播室等。

第十二条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不低于10㎡/生;规划指标为不低于12㎡/生。

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增加建筑面积,学生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5㎡/生,学生食堂建筑面积不低于2㎡/生。

第十三条 绿化用地不低于4㎡/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