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煤层气矿业权内各类保护区核查的补充通知》的解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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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煤层气矿业权内各类保护区核查的补充通知》的解读

现就《关于加快煤层气矿业权内各类保护区核查的补充通知》起草情况、有关说明报告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2017年10月,我厅会同省环保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建设项目用地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进行联合核查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7)268号,以下简称268号文)。此后,各市、县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工作、相互配合,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

但是,煤层气矿业权较其它矿种矿业权,保护区核查工作较为复杂,难度更大。一是煤层气矿业权面积较大,少则几十平方公里,多则数千平方公里,大多数矿区跨县甚至跨市设置,涉及的保护区类型多,主管部门多,核查工作量大,协调难度大。二是相当多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保护区基础数据缺失,有的有中心点坐标无控制范围,有的有示意图无具体坐标,难以在规定的10日内提出书面核查意见。三是原268号文规定,“原则上一矿一年内只联合审查一次”,目前正处于生态红线划定期,各部门出具保护区核查意见更加慎重,导致市国土资源局无法按期汇总核查意见。

目前,已有4572km2的煤层气探矿权面积无法正常延续,最长达6个月尚未办理勘查许可证,严重影响了矿业权人野外作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不确定因素。对此,矿业权人普遍呼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保障煤层气勘查工作的连续性。

为保障煤层气企业依法持续作业,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尽快制定煤层气矿业权与保护区重叠情况核查(以下简称“保护区核查”)工作补充通知。

二、起草依据及参考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与国土资源部等联合发文)

(三)《关于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建设项目用地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情况进行联合核查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7)268号)

(四)《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衔接有关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18)235号)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17年12月底-2018年2月,我处根据煤层气矿业权保护区核查的具体情况,在保持268号文核查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分类分次出具核查意见、动态调整矿业权范围的办法,起草了《补充通知》初稿。

3月22日,提交第3次行政审批会审会审议,要求将其它矿种矿业权保护区核查纳入《补充通知》中。会后,我们征求了厅煤炭处、非煤处、地勘处意见,增加了相应条款。

3月28日,以《关于征求〈/span>关于加快煤层气矿业权内各类保护区核查的补充通知意见的函》,向省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住建厅、文物局及各市(即设区市,下同)国土资源局、有关矿业权人书面征求意见。各单位总体肯定,部分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我处进行了相应修改。其中,采纳及部分采纳意见13条,未采纳6条,不属于本文规范范围、需在其它规定中反映的意见2条。

4月19日,省国土资源厅第6次矿政专题会审议通过了《补充通知》。

4月26日,省国土资源厅第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补充通知》。

5月22日,省直相关厅局会签了联合发文;随后,在我厅门户网站正式公布全文,纸质文件随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本《补充通知》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提前启动核查工作,控制多部门保护区核查的时间

为保障探矿权人30天前能提交矿业权登记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提前3个月在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要求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到矿区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保护区核查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受理核查申请,并函询相关部门意见。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市国土资源局询函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268号文要求)提出核查意见;本文增加“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核查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整理的核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并同时书面反馈探矿权人。

(二)贴近各部门的工作实际,分类分次提出保护区核查意见

1.对于范围及坐标均已明确的保护区,保护级别与控制范围均明确的文物保护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明确探矿权需要避让、扣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具体意见。

2.对于范围明确但坐标尚不明确的保护区,或者有中心点坐标但无控制保护范围的文物保护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先列出保护清单和保护要求,反馈市国土资源局;待具体坐标及保护范围明确后,再次向市国土资源局反馈意见。

3.市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反馈意见情况,一次或分次出具保护区核查的初步意见、补充意见。

(三)着眼主动保护、优先保护,要求探矿权人依法落实相关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已出具具体核查意见的,探矿权人应当全面落实相应的避让、扣除或者保护措施,明确调整后的矿区范围。

市国土资源局已列出保护清单及要求的,探矿权人应书面承诺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对涉及保护对象的作业,在施工前到明确保护清单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落实保护要求。

(四)适应保护区动态调整的需要,及时进行矿业权变更登记

对于新设立或者扩大范围、提升保护级别的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在划定前,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征询探矿权人意见;划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探矿权人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探矿权人在接到调整通知30天内,应通过申请变更登记等途径,及时落实避让或者保护措施。

(五)适用范围

本《补充通知》适用煤层气探矿权新立(含煤炭企业申请本矿区范围内非重叠区煤层气矿业权)、延续、变更、试采、探转采、采矿权登记,以及其它矿种矿业权登记要求的保护区核查工作。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