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及考核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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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3、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将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或党政工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纪要,讨论记录,公示文告,谈话记录,民主推荐材料等严格审查后,存档备案。党办并建立干部管理档案。

(四)任职

1、经公司党委或党政工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决定的拟聘任干部,下发任职通知前,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政工干部由公司党委聘任,以党委行文公布。行政干部由总经理聘任,以公司行政行文公布。

2、被选拔聘用的中层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年(不含选举产生的干部);

3、聘任干部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续聘任; 4、对决定聘任的干部,由公司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5、被聘任的干部要作出“双廉”责任公开承诺。 四、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一)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提高领导能力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机关各部室、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后备干部;

2、干部交流在机关各部室之间、各分、子公司之间、机关部室与各分、子公司之间进行;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4、交流或提职干部不得要求带原单位、原岗位身边工作人员到现任职单位或岗位工作,服从组织安排决定.

(二)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务工作。

(三)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五、免职、辞职

(一)公司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公司党委,经公司党委会议或公司党政工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2、引咎辞职,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3、党委及其组织人(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聘任中层干部职务。

六、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

逐步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激励机制,优化中层干部队伍,及时把政治素质高、开拓能力强、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优秀职工提拔到中层干部岗位上,可在适当时机实行中层干部岗位(包括中层干部岗位出现空缺、机构调整新增中层干部岗位、中层干部任职期满等)竞聘上岗,可采取公开招聘、推荐和选优等方式。

七、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或党政联系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6、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7、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像,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打击报复。

(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党纪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