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制度》(精)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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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免责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未作明确规定,但 结合劳动法的理论,并比照民事合同的免责事由,对于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免责事 由应当比较宽泛,包括不可抗力、用人单位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合理原因, 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 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些都应当作为劳动者违约 免责的法定事由。

第二节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与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明确各自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达成 的协议。劳动合同作为契约的一种类型,它与普通民事、商事合同有着诸多共性, 但作为特定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又具有其独立的特色。劳动合同中缔约双方

① 陈寅、王圣军:“对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分析” ,载《江苏法制报》 2009年 8月第七版。

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又具有截然不同的身份,在利益的取向上是完全对立的、互 补的。劳动法中体现了相当程度的国家干预,应该属于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的混 合法。我国现行《合同法》中也未规定劳动合同,可见是认可劳动合同区别与一 般民事或经济合同。

民法是主体平等法,民事合同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价值取向是为谋求 当事人间的自由与公平秩序。劳动合同关系中,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在劳动力 市场中是平等主体,经过双向选择和平等协商,确立劳动关系,这点与民事法律 关系类似。但劳动力市场上通常供大于求,劳动者之间就业竞争激烈,劳动者处 于劣势,他们之间的协议不能真正地说是意志自由交流的结果。因而社会必须要 加以干预,基于不平等而促进平等是劳动合同法不同于民法的立法理念。 ①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与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违约责任的类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仅为民事责任。劳动 合同的违约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 任仍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以法定责 任为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必须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否则往往无效。 (二归责原则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仅以过错责任为例 外,对当事人双方统一适用。劳动合同实行分立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 责任原则,即不考虑用人单位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只要用人 单位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对劳动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承担 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劳动者的过错,劳动者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对自己的注意义 务有违反,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则不能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这主要因为劳 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其利益的需要。 (三违约责任形态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履 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责任形态。劳动合同只有前两种情形,而无预期违约。 (四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既具补偿性,又具惩罚性,而以补偿性为主, 对双方当事人适用是平等的。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虽然也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 对劳动者主要是补偿性,对用人单位重在惩罚性,同时兼顾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五违约责任方式不同。民事合同违约责任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 损失及继续履行三种,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社会性”特征所决定,劳动合同违约 责任方式与民事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相比有诸多不同之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性质及其当事人的调整请求权。 《劳动合同法》中对

①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 383页。 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有了严格的限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严格限 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 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除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 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 适用赔偿损失方式的的特殊性。 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中适用赔偿损失方式, 有两点特别之处:一是适用规则上的特殊性,即用人单位一方适用等额赔偿(或 称全额赔偿规则,而对劳动者一方则适用合理赔偿(或称酌情赔偿规则。 ① 二 是在一定情形下对用人单位一方加重其责任,实行“惩罚性赔偿”责任。例如, 1995年 5月 10日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 2条、第 3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赔偿 范围除实际损失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实际损失 25%的赔偿费用。显然,这 “加付”部分的赔偿费用即具有惩罚性。

3.继续履行方式的单向适用。即实际履行方式只能适用于用人单位一方,而 原则上不能适用于劳动者一方。理由是,若对劳动者不依约提供和付出劳动的违 约行为(如擅自“跳槽”行为追究实际履行的责任,虽于约有据,但却不符合 现代社会的人权观念,甚至可能出现违背劳动者意愿的“强迫劳动”现象,损害 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因此,对于劳动者已经确无继续劳动的愿望的,用人单位可 以要求劳动者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但不能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

三、劳动违约与劳动侵权的区别

劳动合同条款可以分为两类: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法定条款是指劳动合同 中确定的权利义务表面上是协议,而实质上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确定的, 不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 工时提供劳动,在合同中约定每天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5天,每周总时间为 40小时,这一条款写在合同之中,表面上是协议条款,而实质上是法定条款。又如,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数额是最低工资标准,其性质也是如此。低于法定 劳动标准而确立的劳动条件,实质上是违法的条款,是无效的,在法律上没有约 束力。如果劳动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纸面上的劳动合同未违 反法律规定,但是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违反了法 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实质是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② 劳动侵权

① 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版。

② 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是对劳动关系主体法定劳动权利的侵犯。劳动侵权行为是劳动关系主体的一方侵 犯另一方法定权利的行为。用人单位侵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劳动标 准的违反,如在工时、工资、劳动安全等方面法定标准的违反;二是在劳动过程 中对于劳动者人身权的侵犯,包括侵犯劳动者的人身健康和人格尊严。劳动者对 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侵犯用人单位财产权、损毁用人单位名誉等行 为。在劳动侵权中,受害人虽然可以自由处分法定的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法律 规范是强行规范,行为人对受害人负有赔偿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和在多大范 围内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劳动合同主要包含任意性规范,只要劳动合同当事人所缔结劳动合同条款不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法律就承认其效力,就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制裁劳 动违约责任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但仍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进行协商。对于协 议规范的违反,需要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①

在劳动侵权和违约中,常表现为对两个层次标准的违反:对法定标准的违反 和对约定标准的违反,对法定标准的违反为劳动侵权,对约定标准的违反为劳动 违约。但是,和民事合同不同的是,民事违约责任的追究,国家公权力是不介入 的,而劳动合同的情况并非如此,国家公权力积极介入劳动合同的约定之中,以 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②

① 徐智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亟需合法规制” ,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3年第 2期

② 杨佳红、宋宗宇:《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求异研究》 ,载《重庆大学学报(社科版 》 , 2002年第 8卷 第 5期。

第二章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 违约责任制度的缺陷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