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政策环境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对策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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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政策环境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对策研究

作者:刘莹

来源:《中国经贸·下半月》2013年第06期

摘要: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以下称“《通知》”),试图制止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采用各类违法违规方式进行融资的行为。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需对该政策加以详细解读,在现有融资渠道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债务情况和未来投资需求,不断探索融资工作未来发展方向,实现融资新突破,切实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有效保障公司项目投资和建设的资金供给。

关键词:融资;环境;研究;政府;资金

一、关于四部委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新政解读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010年6月开始国家先后发布10个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四部委联合下发了《通知》,重点规范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为便于充分理解463号文件的精神实质,我们从《通知》中梳理出该《通知》重点强调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融资限制事项,共计16个“不得”有的事项:

1.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

2.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 3.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4.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5.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6.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7.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8.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 9.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