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会计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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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准则收入确认的基本思想和主要内容变化

1.整合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用统一的收入准则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规范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

4.对于特殊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提供标准

二、以案说法: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精髓 ——“五步法”模型 案例:销售自产产品+软件+安装+运行维护的收入确认 第1步 识别与客户之间的合同 第2步 识别合同中的单独履约义务 第3步 确定交易价格

第4步 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合同中各项履约义务 第5步 在履行履约义务的某时点(某段期间)确认收入

三、新收入准则“五步法”模型:实践运用和疑难问题解析 (一)经济合同识别

1、符合收入准则条件的合同条款五个必备要件

2、与同一客户先后订立两份或多份合同(即:合同合并处理)的收入确认及处理

3、合同变更收入确认及处理

4、不符合五个必备要件或不具有商业实质的经济合同的收入确认及处理

(二)合同履约义务识别

1、如何识别合同条款中单独的履约义务? 2、如何理解“可明确区分”? 3、如何理解“客户承诺”? (三)合同交易价格确定

1、存在可变对价时的交易价格确定

2、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时的交易价格确定 3、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时的交易价格确定 4、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时的交易价格确定 (四)合同交易价格的分摊 1、单独售价界定的三种方法 2、合同折扣的分摊

3、可变对价及其后续变动的分摊 (五)收入确认的条件认定 1、在某一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 2、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条件

四、八种特殊交易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具体规定 1、客户有退货权的销售业务处理(常规情形) 2、客户有额外选择权的销售业务处理

3、多方交易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身份识别与处理 4、客户有未行使合同权利的销售业务处理 5、预收款销售业务的处理(常规情形)

6、附有质量保证条款业务的处理(常规情形) 7、售后回购销售业务处理

8、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的销售业务处理

五、新收入准则下合同成本的确认

1、取得合同环节:成本资本化和费用化的确定 2、履行合同环节:成本资本化和费用化的确定 3、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摊销和减值事宜

六、企业财税管控升级与财务人职业判断的危机 1、会计核算规则变迁 2、公允价值及计量 3、经济合同签订 4、财税协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2017.11.8

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管理、案例及风险提醒 <甘肃国税>

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211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 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折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