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夜班津贴你知道多少.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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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从二○○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福建

福建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闽劳综[1997]2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近年来,由于物价变动原因,现行企业夜班津贴标准难以保证夜班职工生活补贴。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企业夜班津贴标准从1.5元―3.0元提高到5元―10元,,由各地市、市劳动局、财政局在此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夜班津贴标准,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省属企业按照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七、无锡

无锡市劳动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的通知

锡劳综[2001]4号

江阴、宜兴市、市各主管区、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及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决定自2001年4月1日起,对中夜班津贴作如下调整:

一、纺工、丝绸一线生产工人深夜班每人每班为8元其余深夜班每人每班为7元中班每人每班为6元

早早班(早上4点之前上班)每人每班为4元。

二、企业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原无锡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锡劳综[1995] 35号文同时

作废。

八、山东

山东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7]360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几年的物价情况和城镇居民收入消费水平,确定对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标准为七元。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享受中班津贴的,其标准为七元。

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三班制,两班制工作的,可以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标准,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资金列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