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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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治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方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治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治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治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差不多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托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邮政编码:100013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单位: 国家差不多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邮政编码:100013 检测范畴:全部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政编码:110022 检测范畴:全部

国家无机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检测范畴:所有无机类食品添加剂 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8号 邮政编码:110021

检测范畴:食品添加剂色素类产品 化学工业气体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北路34号 邮政编码:116031

检测范畴: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碳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2号 邮政编码:100027

检测范畴: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糖精钠、果胶 国家轻工业三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5号 邮政编码:100029

检测范畴:食品添加剂 明胶

企业可自主选择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意一个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 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差不多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3.3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1);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见附件2);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治理制度;

3.7关于2002年3月15日以后建厂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的食品添加剂(详见附件1)的企业,还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治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

3.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有关要求。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贸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名目》。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仅经济联合体企业提交)(见附件3)一式三份;

4.1.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4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1.5 条款3.2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赶忙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不管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关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