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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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车统71”、“车统1并车统13”、“车统70”等的签字和存查,对检修车(包括部属车、企业自备车)必须及时填发“车统23”、“车统26”、“车统33并36”。

五、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每年应将过轨自备车台帐抄送局计统处一份。

第三章 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 第十四条 分界站统计的基本要求

分界站车号自动识别系统、确报系统和统计复示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分别由车辆、运输和调度部门牵头协调,信息部门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

为满足按车种平衡现在车的需要,可按车种细分非运用车出入数。

第四章 现在车统计 第十六条 现在车分类

一、车票分离的重车,按重车统计,已知去向的按实际到达局统计,未查明去向的,暂按管内重车统计。

二、备用车基地由调度所确定公布并同时抄送局计统处。在非指定的备用站备用或虽在指定站而未按指定车种备用时,按运用车统计。

三、实际备用超过调度命令下达的备用辆数时,其超额的辆数按运用车统计。

四、局运输处应将批准的《路用车使用证明书》发给使用单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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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车站,同时抄送局计统处。拨车站办理拨车手续时,须严格按照《路用车使用证明书》批准的辆数、车种、吨位拨车,使用单位、车辆段、车站认真填写“运统6”办理转变手续,原车继续使用的在“运统6”中注明,并于拨车当日将车种、车号上报局运输、计统处。 路用车挂运时须出具并随车携带《路用车使用证明书》,无证明书或证明书不符的,按运用车挂运和统计。

五、因事故造成车辆破损,无论停留在何处,破损程度和责任单位确定与否,车辆部门均须填发“车统23”计算检修车。

六、回送检修车到达施修站后,车站须立即将“车统26”的填写内容,用电话通知列检值班员,车辆段立即填发“车统23\。车站在“车统23”上签字的同时,并填记该车实际到达时刻,为车辆部门计算检修车回送时间的截止时刻。

七、无检车人员的车站,对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不能挂入列车运行时,不论重空,在未通知车辆部门前,按运用车计算。通知后按检修车计算。车辆部门鉴定需要卸空后修理的重车,在未卸空前按运用车计算,卸空后由车站通知车辆部门时起,转为检修车。行车日志无法填记通知内容时,须在交接班记录簿中记载。

八、从新线、专用线或装车站(无列检人员)送出因车体破损和定检过期(无“车统23”和“车统26”)不能装车的空车而回送到附近编组站、区段站时,在回送中和扣车前按运用车统计。

九、车辆部门、车站和使用单位须严格填记“运统6”转变备用车、路用车、代客车和企业租用车,否则禁止拨(接)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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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现在车的掌握

一、车站统计人员应与站调、值班员、车辆段调度或列检值班员等建立相互核对现在车和检修车制度。

二、同一企业专用线(专用铁道)连接2个及以上车站的,各站须按号码制掌握现在车,严格对号销车。遇从本站出非本站入货车,立即与其他站联系,双方在“运统8”上记录联系人员单位、姓名、车号及出线时分,同时计算货车出入并结算各项时间。

有关各站也可制定协议,规定企业内货车全部归属固定站掌握,其他站有货车出入时立即上报固定站,协议须经局计统处批准后生效执行。

第五章 货车停留时间统计

第二十二条 货车停留时间的计算

一、在中间站变更到达站的货车,仍随原列车挂走时,不计算货车出入、货车停留时间和作业次数。

二、变更列车首尾,整列车转线或转场发车,均按无调中转统计。在中间站保留的列车,无论是整列出发或分批挂走,均按无调中转统计。

三、备用货车解除后,按其实际作业性质和种别统计货车停留时间。中间站整列备解,按无调中转统计。零星中转车备用后解除时,按有调中转统计。

第二十三条 货车停留时间报表

各货运站均须采用号码制编制上报“运报-4”13-27栏。遇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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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难以执行的,必须行文说明原因报局计统处审批后限期改正。 第七章 货物列车正点统计

第二十八条 列车出发及运行的划分

一、在中间站编组始发或终止的列车,系指按运行图规定在中间站始发或终止的列车,以及日(班)计划规定在中间站始发或终止的临时定点列车。

二、凡按图定运行线运行的列车,图定在编组(区段)站进行中转技术作业,即使临时通过,也应统计列车运行及中转出发(枢纽区除外)。如未规定在编组(区段)站进行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即使进行了中转技术作业,也不统计列车运行及中转出发。 第二十九条 列车出发及运行正点统计

一、中转列车,系指按基本图图定接续的车次、原编组的列车,到达编组(区段)站中转出发时;以基本图规定原车次、原编组接续的列车,到达编组(区段)站中转出发时(新线地方铁路接运的列车除外)。

二、中转列车利用空闲运行线时,无论所利用的是中转或始发列车运行线,均按中转列车统计。

三、合并运行列车,指两个列车合并运行后仍由两台机车牵引,如摘走一台,另一台机车单独牵引两列,不视为合并运行。 四、局管内八对及其以下的区段加开临时定点列车时(包括提前定点)不得超过同方向、同类列车最长的旅行时间。超过时,运行按晚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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