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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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次数增加“运统1乙”份数,保证途中每班司机一份。 八、记事栏填记内容: 1.关门车,填记“M”; 2.施封的车辆,填记“F”; 3.有押运人车辆,填记“R”;

4.装有鲜活、易腐货物的车辆,填记“K”; 5.装有易窜动货物的车辆,填记“D”;

6.限速运行的车辆,填记“UXX”,其中“XX”为限速值; 7.禁止溜放的车辆,填记“J”; 8.跨装车辆,填记“T”; 9.各项目间以分号间隔。

第五十八条 行车日志(运统2、3)

一、凡始发、终到或编组发生变化的列车,“运统2”摘(挂)车辆数或“运统3”列车编组信息必须准确填记。

二、使用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车站行车日志的,在系统尚未提供不干扰值班员作业的保管期内所有统计数据的查询功能前,车站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按《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规定期限保管存查行车日志并随时备检。

三、记事栏填写:超长列车填“超长”;超限列车填“超限”;区间折返列车填“区间折返”;本站及邻站跟踪出站调车分别填“本站跟踪出站调车”、“邻站跟踪出站调车”和调车完了时分;始发站及加挂列尾主机车站填“列尾”和主机号码;线路所值班员遇列车在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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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运行时,根据《行规》规定填记。各项目间以分号间隔。 第六十四条 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8)

一个报告日内,同一货车多次发生运用、非运用车转变时,非运用车转入、转出时分在第24、25栏增加分子表示。 第七十条

客货车检修登记簿(车统31)

一、为便于总结,须将昨日未修竣的货车用红笔移入当日最前部,然后再继续填记当日扣修货车。

二、采用信息系统编制本记录时,结算制度、填记项目和填记方法都必须符合《铁路货车统计规则》和本文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车站统计信息化工作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本条内容同时适用各车辆段。 第十四章 统计监督与监察

第七十八条 各段(站)必须按编制足额配备胜任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各单位统计科的统计检查人员,负有统计监督、检查、培训、指导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等监察职责。路局委托车务段统计检查人员对接轨的合资、地方铁路行使监察职权。各单位必须保证专职统计检查人员每月有2/3以上、兼职统计检查人员每月有1/4以上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开展统计监察工作。各单位更换统计检查人员前必须报局计统处同意。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由局计划统计处负责统一制定、修改和解释。各段(站)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局核备。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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