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33 T1096-2014)(报批稿)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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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道路等设施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正常施工。

3.0.2 基坑工程根据其开挖深度、周边环境条件及重要性等因素分为三个设计等级: 3.0.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一级基坑工程: 1 开挖深度大于10m;

2 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3 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轨道交通、需严加保护的管线或其他重要设施。

3.0.2.2 开挖深度小于5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属三级基坑工程; 3.0.2.3 除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均属二级基坑工程。

3.0.3 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用期限,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计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以下简称一级基坑),不应小于两年; 2 二、三级基坑,不应小于一年;

3 当支护结构构件作为永久结构的一部分时,应满足永久结构的使用期限要求; 4 当支护结构构件达到其设计使用期限而需继续使用时,应进行安全性评估。

3.0.4 基坑施工应连续进行,重视时空效应。当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应复核基坑的安全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支护加强措施。 3.0.5 基坑工程设计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气象资料;

2 工程用地红线图、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图、地下结构施工图; 3 周边道路与管线资料、河道资料;

4 邻近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基础及结构特征、使用现状、与基坑的相对位置;

5 周边在建和待建项目的工程资料及施工计划; 6 施工场地布置及荷载限值。 3.0.6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坑支护方案比较和选型; 2 基坑稳定性计算和验算; 3 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计算; 4 环境影响分析和环境保护措施; 5 地下水控制及降排水设计;

6 基坑支护施工的技术及质量检验要求、土方开挖要求; 7 监测内容及要求; 8 应急预案。

3.0.7 基坑支护的选型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基坑开挖深度、平面尺寸和形状; 2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3 场地条件;

4 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的变形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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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坑支护施工的可行性、质量可靠性及施工过程的环境影响; 6 经济指标和施工工期。

3.0.8 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进行,应包括: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需要计算和验算的内容: 1)支护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计算;

2)稳定性计算和验算,主要包括基坑整体稳定性、支护结构抗倾覆稳定性及抗滑移稳定性、墙底土体抗隆起稳定性、坑底土体抗隆起稳定性、抗渗流稳定性、抗承压水稳定性等。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需要计算和验算的内容包括: 1)支护结构和土体的变形计算;

2)基坑周边建筑物、管线及其他保护设施的变形计算。 3.0.9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表达式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支护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要求:

?0Sd?Rd (3.0.9-1) 式中 ?0——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应于一级、二级、三级基坑分别取1.1、1.0、1.0。

Sd——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轴力、弯矩等)设计值;

Rd——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对临时性支护结构,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Sd??FSk (3.0.9-2) 式中 ?F——作用基本组合的综合分项系数,不应小于1.25;

Sk——作用标准组合的效应。

2 稳定性计算和验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Rk?K (3.0.9-3) Sk式中 Rk——稳定分析时的抗力标准值;

Sk——稳定分析时作用标准组合的效应; K——安全系数。

3.0.10 根据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支护结构和土体的变形应符合下式要求:

?d?C (3.0.10) 式中 ?d——作用标准组合时的效应(位移、沉降等)计算值;

C——位移、沉降等的限值。

3.0.11 作用标准组合时的变形计算值应小于变形控制值,基坑工程设计应按下列要求设定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变形控制值:

1 基坑周边既有建筑物的变形控制值应根据其结构类型、基础形式、使用状况等因素确定,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变形控制值确定的建筑物累计变形量应同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对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定; 2 盾构隧道、管线、文保建筑等设施的变形控制值应满足相关部门和有关规范的规定; 3 当支护结构构件同时作为主体地下结构构件时,其变形控制值不应大于主体结构设计对其变形的限值; 4 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支护结构变形控制值不宜超过表3.0.11的数值:

表3.0.11 支护结构变形控制值

基坑设计等级 变形控制值 注:1 h为基坑开挖深度;

一级 (0.2~0.5)%h 二级 (0.4~0.9)%h 三级 (0.8~1.2)%h 2 环境条件复杂时取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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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基坑支护设计应考虑下列作用效应: 1 土压力; 2 水压力; 3 地面超载;

4 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荷载; 5 施工荷载;

6 邻近工程施工的影响;

7 温度影响。

3.0.13 基坑坑边设计地面超载应根据场地条件、周边道路使用状况等因素确定,并不应小于15kPa。

3.0.14 当同一基坑采用多种不同的支护形式时,交接处应有可靠的过渡措施。 3.0.15 基坑支护剖面的开挖深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坑外地面标高取值应根据场地内外自然地面标高、周边道路标高、施工单位进场后成桩施工和场地平整等因素后综合确定;

2 坑底标高应根据基坑周边承台、地梁、基础底板的厚度以及坑中坑的影响等综合分析确定。

3.0.16 电梯井、集水井等局部坑中坑距离基坑侧壁较近时,基坑支护措施及计算分析应将基坑和坑中坑视为一个整体考虑。

3.0.17 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基坑施工的工况要求,基坑施工应按设计工况要求进行。 3.0.18 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结合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资料进行动态调整,对设计、施工方案作必要的修正,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进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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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勘察与环境调查

4.1一般规定

4.1.1 基坑工程勘察应包含于主体建筑物岩土工程勘察中;必要时进行补充勘察和施工勘察。

4.1.2 基坑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情况: 1 土层分布、岩土物理力学性质;

2 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位、补给条件和动态变化; 3 填土、暗浜、古河道及地下障碍物等的分布、埋深;

4 场地内溶洞、土洞和其它洞穴的分布及充填状况。 4.1.3 设计前应根据基坑工程设计等级进行环境调查工作,环境调查获取的资料应作为设计和施工的依据。

4.2 勘 察

4.2.1 一级、二级基坑,基坑工程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等多种方法综合评价岩土的特性。

4.2.2 勘察范围应按基坑工程设计等级和场地地质条件确定,宜取基坑边线外相当于基坑深度1.0?2.0倍的范围,当该范围内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有关资料。对于软土、不良地质的地段和有特殊要求时可适当扩大勘察范围。

4.2.3 勘探孔宜沿基坑周边设置,其间距应按基坑工程设计等级确定,宜为10~30m;对一级基坑工程,间距不宜大于15m;当遇暗塘、暗浜或填土厚度变化大时,应适当加密勘探孔。取样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4.2.4 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基坑深度和地质条件确定,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5?3.0倍,并满足基坑稳定性验算时对孔深的要求。当勘探孔底为淤泥、淤泥质土或含水地层时应加大勘探孔深度;当开挖深度范围内遇到岩石时,可根据岩石类别和支护要求减小勘探孔深度。 4.2.5 取样孔宜按1m的竖向间距采取土样;当遇同一较厚土层时,可放大取土间距,但不宜大于2.5m。当遇到较薄的软弱夹层时可根据静力触探曲线或已有钻孔资料确定取样位置。 4.2.6 勘探孔及探井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密实,回填质量应满足相关规定,必要时可采取注浆封孔处理措施。

4.2.7 基坑工程勘察应进行下列试验并提供相关成果资料: 1 土的物理性质指标试验,提供土的物理性质指标。 2 直剪固结快剪试验,提供土的固结快剪强度指标。

3 三轴抗剪强度试验,提供三轴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对淤泥及淤泥质土,当基坑工程设计等级为一级时,宜进行有效自重压力下预固结的不固结不排水三轴试验,提供相应的抗剪强度指标。 4 一级基坑工程,对淤泥及淤泥质土应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提供土的十字板抗剪强度。

5 对砂土、粉土以及夹薄砂层或粉土层的粘性土,应进行室内渗透试验,提供竖直向渗透系数值和水平向渗透系数值;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一、二级基坑,宜进行现场抽水试验确定土的渗透系数、降水影响半径等。

6 对淤泥及淤泥质土,宜进行有机质含量试验,提供有机质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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