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财务公司的发展现状与未来瞻望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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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从中学习与借鉴

与国外财务公司相比,我国在财务公司发展方向上存在着重大缺陷。对于

这些弊端,借鉴和吸取国外经验,引进先进国外管理模式对调整和规范发展范围,如放宽资金来源渠道、巩固内部结算并结合本国情况,广泛资金来源及采用便捷融资手段,立足集团需求,办出特色,创新金融,增强公司实力,同时与集团的财务部密切合作,正确处理集团内资金管理关系,通过财务公司壮大发展,从而增强集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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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我国财务公司发展现状的思考

3.1目前财务公司总体状况良好但发展空间有限

3.1.1 财务公司有业务发展空间,但缺乏完善的制度支持

⑴ 2000年《办法》中有些规定缺乏操作性。如业务范围规定的发行财务公

司债券,至今未出台具体操作规则。从辖内财务公司报表中反应,目前绝大多数财务公司长期负债不到5%的要求,想通过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来筹措长期资金。有的财务公司想通过发债来解决大型项目的贷款问题,但由于具体办法没有下来而无法操作。

⑵ 《办法》中有些业务定向不够明确。如业务范围中规定的“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业务,对其“产品”的界定不明,目前很多大型企业集团走的是联营经营、综合发展的道路,企业产品多元化,有主导产品、附属产品,还有第三产业,如房屋开发,这些产品是不是都能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办法》中没有明确。

⑶ 制度与制度之间不够衔接。涉及与银行机构相关联的业务,如结算、票据、拆借、贷款等,某些出台的制度没有涵盖财务公司,缺乏对业务的一贯指导。如在《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中,主体没有财务公司,有些公司为提升金融服务手段,满足集团成员支付结算、资金汇划、信息服务等方面要求,也提出要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而办理条件不明确。

3.1.2 财务公司有内在发展需求,但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

⑴ 体制的制约。财务公司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团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当前有不少企业集团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的改革,已经或正在进行改制和重组,由于所依托集团发生了变化,财务公司的体制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带来了内部机构的设置、业务定位、人员流失等问题。

⑵ 竞争手段的制约。新《办法》确立了财务公司集团内部性,财务公司对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相对商业银行更具有优势地位。但从现状看,由于商业银行有得天独厚的业务网点,先进的网络设备,宽松的政策环境,使商业银行对集团的金融渗透作用越来越大。虽然财务公司有比较宽松的业务范围,自身也开拓一些新的业务领域,但有些业务的开展必须依托商业银行完成。

⑶ 传统监管方式的制约。面对当前金融业激烈的竞争环境,财务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更为突出,长期以来,在监管工作方面把主要精力放在合规性和风险性分析上,而对其业务需求、金融创新问题研究较少,指导不够,支持力不够,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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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存在金融监管手段跟不上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创新的问题,给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3.1.3 财务公司有充足的资源,但缺乏业务创新理念

⑴ 创新意识不强。经营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存在思想保守、安于现状、因循守旧、不敢承担风险和责任的问题,习惯上偏重于传统业务,只满足能完成近期指标,对股东有个交代,对业务的发展缺乏整体规划和长远安排。 ⑵ 创新人才资源欠缺。公司人员金融人员匮乏,职员素质参差不齐,且组织培训力度不大甚至没有,因此对一些新业务开发缺乏研发能力成为必然。 ⑶ 创新机制不健全。目前大多数财务公司效益好,不存在生存问题,职工收入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工资稳定。由于没有建立一套风险与利益相对应的激励机制,因此,现实中反应内在创新不强,缺乏学习新理论、新知识的范围。

3.1.4 财务公司有健全的法人结构,但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⑴ 法人治理与集团管理位置没有摆正。集团设立机构、人员安排、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都是内部自己决定的,且集团领导在做出决策时没有考虑企业产品生产、销售及创新发展,难以满足财务公司实际需要。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没有分离,形同虚设。

⑵ 内部制度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狭区,没有得到完善,使金融业及自身业务的变化得不到相对应的改善。致使制度执行不到位、操作意识不强、监管力度不够、存在有章不循、执法不严的现象,有一定的潜在风险。

⑶ 稽核部门监督作用还有待提高。稽核监督作用没有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年度稽核规划,针对性不强,重点不突出,往往事后稽核检查项目多,围绕风险问题稽核项目少,稽核监督的力度不够。稽核监督目前仍是在总经理领导下的管理机构,内部稽核审计结果、查处情况,难以及时反馈到董事会,没有真正做到规定中要求的---独立于经理层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3.2 业务范围及用途

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四大类,即负责、资产、中间业务和外汇类。它们在各自

的功能领域发挥着自身的不同作用,是随财务公司发展而发展的。

3.2.1 负债类业务

负债类业务是指财务公司组织并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是财务公司业务经营

的基础和基础业务,分为:

⑴ 吸收集团成员单位的定期存款。财务公司可以吸收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这部分存款构成财务公司重要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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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发放财务公司债券。财务公司可根据资金运用的需要,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发行财务公司债券,面向社会筹集中长期资金。

⑶ 同业拆入资金。作为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拆入资金以弥补临时资金不足或用于调剂头寸。

3.2.2 资产类业务

资产类业务指财务公司通过资金运用从中获得营业利润的业务,它是财务公司的核心业务。分为:

⑴ 对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是财务公司资金运用中的一项主要业务。

⑵ 对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购买者提供买方信贷。财务公司为了支持企业集团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可以向集团生产产品的购买者提供贷款,专门用于购买集团生产的产品,贷款对象虽已跨出集团成员范畴,但目的是为了促进产品销售。

⑶ 买卖各种有价证券、金融机构及成员单位的股权。

⑷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票据贴现。财务公司可以办理集团成员单位签发的商业汇票的承兑以及对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贴现业务。

⑸ 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融资租赁业务。为了支持集团企业生产的产品的销售,财务公司可以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⑹ 同业资金拆出。财务公司可以向同业市场拆出暂时闲置的短期资金。

3.2.3 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财务公司运用非自有资金为企业集团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分为:

⑴ 对成员单位办理委托贷款。由于企业之间不能进行资金的借贷业务,只能通过金融机构来办理。因此集团成员单位间的资金借贷可委托财务公司办理,贷款的风险由委托如承担。

⑵ 办理银团贷款及办理转贷业务。

⑶ 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投资业务。财务公司可以接受集团成员单位的委托,利用自身的优势办理受托投资业务,发挥公司的理财功能。

⑷ 代理集团成员单位买卖债券。财务公司利用自身对证券市场的了解,代理集团成员买卖各种债券。

⑸ 代理集团成员单位承销、代理发行企业债券。

⑹ 为集团成员单位办理担保、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咨询业务等。

3.2.4 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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