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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有六个: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分为法人和自然人。

相关概念:

(1)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现实中,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

(2)代扣代缴义务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4)代征代缴义务人。

(5)纳税单位: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二)课税对象

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

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与课税对象的相关概念辨析: (1)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计税依据和课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教材举例:

税种举例 所得税 车船税 课税对象 所得额 计税依据 所得额 计税依据和 课税对象的关系 一致 不一致 车辆、船舶 车船吨位 (2)税源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税源和征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3)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三)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

税率的基本形式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我国现行税率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我国税种目前的税率 具体体现 产品比例税率——消费税的化妆品、小汽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比例税率 行业比例税率——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有幅度的比例税率——营业税的娱乐业、契税 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部分资源) 分类分项定额税率——车船税 为了简化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需要将“速算扣除数”设计在超额累进税率表中。所谓速算扣除数,是按照全额累进计算的税额与按照超额累进计算的税额相减而得的差数,事先计算出来附在税率表中,随税率表一同颁布。

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这使它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税率其他形式 (1) 含义 实际负担率=实际缴纳税额÷课税对象实际数额 备注 实际税率常常低于名义税率 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大于平均税率 名义税率 税法规定的税率 实际税率 边际税率 边际税率=△税额÷△收入 (2) 平均税率 平均税率=∑税额÷∑收入 以零表示的税率,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 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零税率 (3) 负税率 零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 负税率主要用于负所得税的计算 (四)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 税基式减免 特点 具体表现 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实现减免税。使用范围最广泛 跨期结转 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适用于对某个行税率式减免 业、产品等“线”上的减免,在流转税中运用得最多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实行的减免税。限于解决“点”税额式减免 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上的个别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征税额 适用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如资源税分布在生产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狭义的纳税环节是商品课税中的特殊概念。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征收制度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纳税期限长短的决定因素在于:(1)税种的性质;(2)应纳税额的大小;(3)交通条件。

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1)按期纳税,如一般情况下的消费税;(2)按次纳税,如耕地占用税;(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如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程序法概述

只要是与税收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不论其存在于哪个法律文件中,都属于税收程序法的范畴。

税收程序法的主要作用:

1.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 2.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 3.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4.提高执法效率。

(二)税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 2.回避制度; 3.职能分离制度; 4.听证制度; 5.时限制度。

(三)税收确定程序 1.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 3.纳税申报。

(四)税收征收程序

1.税款征收(重点)——包括10项内容:

(1)应纳税额核定制度、(2)纳税调整制度、(3)代扣代缴税款制度、(4)欠税管理制度、(5)滞纳金征收制度、(6)延期纳税制度、(7)报验征收制度、(8)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9)减免税管理制度、(10)税收凭证管理制度。

2.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制度 适用情况 具体制度规定 退还多缴的税款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①因为技术上的原因或计算上税款的退还 的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或税务机关多征的税款 ②正常的税收征管的情况下造成的多缴税款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① 务机关发现应立即退回1 ②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①一般计算失误情况,税务机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②特殊情况(累计金额大),追征期延长至5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③偷、抗、骗税的,可无限期地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税款的追征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3.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特点:制约、限制纳税人的资金和财产物资的转移。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条件:

(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特点:强迫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 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条件: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稽查程序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1.选案

案源信息有8个方面P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