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纠纷责任主体的认定分析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环境污染纠纷责任主体的认定分析更新完毕开始阅读1f1bdf89cc22bcd126ff0cf2

环境污染纠纷责任主体的认定分析

欧阳绍辉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纠纷日趋增多已是不争的事实,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纠纷,成因不同,责任主体不同,相应的预防处理方法也不同。如不作深入分析,将污染纠纷的所有过错都推给企业,又简单以“谁污染,谁治理”为由,让企业承担不应承担、也不能承担的一切责任,不仅有失公正,难以服人,而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纠纷,也无法有效地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纠纷的产生。笔者下面就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纠纷责任主体进行分析。

环境污染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水污染纠纷、大气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危险固体废物污染纠纷、海洋污染纠纷等。而从责任主体方面分析,污染纠纷又不外乎三种类型,即政府责任型、企业责任型、混合责任型。

一、政府责任型

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其产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存在失职或过失等不当行为,致使污染危害由间接转化为直接,或导致污染滋生和蔓延。具体有以下五种情形:

1、规划不当,矛盾丛生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是环保工作的指导方针。规划不合理,导致区域功能混乱,是许多环境污染纠纷的根本原因。常见规划不当的现象有: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没有缓冲区,工业区中安插居民楼,居

住区中开办有污染的工业企业或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在交通干线两侧建造居住楼、商住楼或学校。企业因为经规划部门批准,只要达到所在功能区的排放标准,就无可指责,而身处其中的居民、学生,其休息、生活、学习所需的环境质量却无法得到保障。

2、片面发展,违规审批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导致新污染源的产生,是环境污染纠纷源源不断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各地大力兴建开发区,筑巢引凤。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本无可厚非。但有些地方置国家环保规定于不顾,对建设项目,不论有无污染、国家是否禁止、环保部门是否批准,都来者不拒。纵然环保部门据理力争,也阻挡不了开发建设的步伐。一批污染项目在当地政府的庇护下,纷纷出笼。这为日后污染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3、 执法不力,久拖不决

一些环境污染纠纷旷日持久,与有关部门监督不力、执法不严直接相关。对于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而引起的污染问题,环保部门往往心慈手软,没有按环保法律规定,及时作出责令停产等处理,以遏制污染的延续。对于老企业严重的污染问题,当地政府没有当机立断作出限期治理决定,而任其持续和蔓延。

4、以邻为壑,地方保护

一些地方在规划中,仅仅考虑了如何避免功能布局对本地居民的污染影响,而无视对相邻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由于行政区域的分割,受害地政府对排污单位鞭长莫及,往往是望“污”兴叹。而排污地政

府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消极应付,能拖则拖,或者掩人耳目,象征性地作出处理。上一级环保部门在协调处理上有时也优柔寡断,导致边界冲突愈演愈烈。

5、法规缺失,界定困难

新产品、新工艺层出不穷,新情况、新问题接踵而至,污染纠纷的内容呈现复杂化的趋势。由于法规标准未跟上,调处难度不断增加。表现在:①法律规定不全面。如商住楼是沿街常见的建筑形式,下面为商业用房,上面为居住用房。在居住区内禁止建设饮食娱乐服务项目的规定,在商住楼是否适用?建筑噪声和夜间施工管理在城市已有规定,而在乡镇和农村则无法可依。② 标准空白现象比比皆是。一些新出现的污染物,如光污染等,其监测方法标准、排放标准未能及时出台。③ 环保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环境污染损害有其特殊性,往往同时造成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损失,但目前缺乏经济赔偿的处理程序和计算标准。④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手段。

二、企业责任型

环境污染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是企业。正因为企业排污行为的存在,才直接导致污染纠纷的产生。常见的有以下四种情形:

1、建而不批,规避监管

一些企业业主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在新建项目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上马,导致新污染源的产生。这种情况常发生在不征地、不建房、不贷款的项目上。由于规避了政府的监管,使污染得不到及时控制。

2、“同时”制度,形同虚设

一些项目虽报经环保部门批准,但在建设中不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要求执行,有的环保设施没有建成,有的虽然建成但达不到设计要求。主体工程投产之日,也是污染纠纷发生之时。

3、限期治理,束之高阁

针对老企业的特点和历史原因,本着现实的态度,我国规定并实施了限期治理制度。然而,一些企业将政府的限期治理决定束之高阁,对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呼声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导致污染纠纷久拖不了。

4、推卸责任,拒绝赔偿

因污染导致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害,排污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切的污染损害事实面前,有些企业却强词夺理,推卸责任,拒不履行对受害者的赔偿义务。一些污染纠纷,因此而逐渐演变成经济纠纷。受害者不但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还要付出健康和精神的代价,在某些因素的触发下,很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

三、混合责任型

无论在城市或者农村,一些老企业的污染问题,积重难返,群众怨声载道。追溯其形成的历史,可以看到,这些污染纠纷往往潜伏着复杂的历史原因,夹杂着政府和企业的双重因素。

这些企业在设立之初并不都在市区,或者附近没有居民,又因规模不大,在当时并不引发污染纠纷。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重生产,轻

环保,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污染防治工作,污染程度不断加重,影响范围随之不断扩大。

政府在城市发展中,规划滞后。在不受科学规划的约束下,城市无序扩张,区域功能紊乱不清,形成了居住区和工业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乱局面,如我县良岗工业园区中的移民村就是这种现状。因布局不合理,一些企业的污染问题,渐渐从潜伏状态下显露出来,引发污染纠纷。 由此可见,这是企业片面发展生产和政府规划职能缺失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