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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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

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不良贷款的听证、问责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程序和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证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追、尽职免责”的原则,构建起“形成一笔、认定一笔、追究一笔”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实施听证问责,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农合机构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黑农信联发2011〔104〕号)和《关于经营法人单位理事长(董事长)信贷经营管理风险责任追究意见》(黑农信联发2013〔158〕号)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听证问责分为操作责任和管理责任听证问责。

第二章 听证机构及范围

第五条 听证范围为自2012年10月1日起,省联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农信联办发〔2012〕259号)之后发放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 市区联社在贷款进入不良管理以及发现贷款重大风险时即逐笔进行听证问责。***办事处负责对辖内单笔500万元以上(含)、省联社负责对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良贷款实施听证问责。省联社和办事处对不良贷款超过一定额度或占比以及出现其他重大事项的地区和单位可随时实施听证问责。

第三章 听证组织

第七条 听证问责工作由市区联社听证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包括:班子成员和资产保全、信贷、风险、内审、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听证人的意见陈述。

(二)对被听证人所陈述事由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质询。 (三)形成听证决议,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第九条 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一)亲属回避。与被听证人存在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听证问责结果的委员,不得参与听证。

(二)关系人回避。直接参与、间接参与或变相参与、可能负有责任的关系人不得参与听证。

第十条 被听证人员,是指被听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信贷、风险、内审业务分管负责人及上述业务部门负责人,贷款经办人,风险监管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被听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对听证人提出的质询进行说明。

(二)有权向相关部门及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要求、制度规定等情况。

(三)根据回避制度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四)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章 听 证

第十二条 听证程序

(一)听证会议前,应做如下准备:

1.被听证单位对进入听证范围的不良贷款,要逐笔提供贷款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等相关资料。做免责说明的,应提供免责的相关证明材料。被听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上报的材料上签字确认,对真实性负责。

2.委员会办公室对被听证单位上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于存在异议和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可视情况交信贷部、风险部或内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上报材料完整、齐备后,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委员会审议。

(二)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将拟听证不良贷款的相关材料送委员会委员审阅。

(三)听证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被听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不良贷款相关情况进行陈述,基本内容应包括:贷款申请和贷前调查情况、贷款审查和审批及发放过程、贷后管理检查情况、到期催收情况、逾期贷款质询情况、形成不良贷款的原因、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清收措施以及预计损失情况。

2.市区联社被听证问责时,应同时陈述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3.委员会委员向被听证人员就相关事项提出质询,质询不受话题和时间限制。

4.对于存在争议和重大疑点无法确定时,可责成信贷部、风险部或内审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论取得后,再次提交委员会审议。 5.形成听证决议。

第五章 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十三条 责任认定标准。结合实际,制定自身的责任认定细则标准,要确保同质同类责任认定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一笔不良贷款涉及多名责任人的,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当时适用的规章制度,公平合理地划分承担责任比例。

第十四条 听证会议结束后,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听证决议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并分别向被听证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反馈。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完成责任追究且处置得当的贷款责任人,不再重复问责。对2013年底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未进行过责任追究的,可参照上述相应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听证情况,将责任人认定结果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人处理程序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由人事部门记录存档。

第六章 免 责

第十七条 贷款合法合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除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