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1f5bc70c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a1

4.对于存在争议和重大疑点无法确定时,可责成信贷部、风险部或内审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论取得后,再次提交委员会审议。 5.形成听证决议。

第五章 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十三条 责任认定标准。结合实际,制定自身的责任认定细则标准,要确保同质同类责任认定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一笔不良贷款涉及多名责任人的,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当时适用的规章制度,公平合理地划分承担责任比例。

第十四条 听证会议结束后,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听证决议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并分别向被听证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反馈。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完成责任追究且处置得当的贷款责任人,不再重复问责。对2013年底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未进行过责任追究的,可参照上述相应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听证情况,将责任人认定结果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人处理程序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由人事部门记录存档。

第六章 免 责

第十七条 贷款合法合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除当事人责任。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因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无力偿还或代偿,信贷人员已尽职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二)借款人因违法犯罪(应与该信贷业务无关),依法受到制裁,处理后的财产不足偿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借款人死亡,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死亡,无合法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 (四)认定的责任人已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存在其他免责情况,并经上一级联社认可的。

第十八条 符合免责条件的,应由被听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遭受意外事故的,须提供事故处理意见书、裁决书及有关资料。

(二)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的,须提供法院判决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借款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依法宣告死亡判决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其他用以证明的有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材料等。

第七章 责任台账

第十九条 市区联社建立不良贷款责任台账制度,作为进一步责任追究和干部业绩评价的基本依据。台账统计内容及方式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区联社根据听证决议确定的贷款责任划分(包括免责)将不良贷款逐笔录入个人台账。

第二十一条 不良贷款责任台账实行三级管理,账随人走。各级机构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季度对台账进行维护更新,确保台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社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上报备案。联社完成新形成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后,要填报不良贷款听证问责明细表,分别上报省联社和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区联社要做好相关会议档案资料管理及保密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听证问责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

规定专人专柜严格保管,严防发生毁损、灭失等现象。对档案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相应授权,严禁任何人擅自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