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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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一:

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一、调查对象和范围 (一)调查对象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中的重点调查单位(不含军队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调查原则

1、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调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调查。

2、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调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调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调查。

3、在2009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调查。

4、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仅涉及以下内容,其余不再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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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锅炉、炉窑);(5)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6)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7)污染源监测结果。

四、调查污染物种类 (一)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等。

(二)废气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三)固体废物调查种类

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危险废物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五、调查表的填报 1、调查表的填报 调查表由调查对象填报。 2、调查表的发放、报送

调查表的填报可采取统一布置、统一发表、分别填报的方式,由县(区)环保部门组织召开调查表填报人的会议,进行统一宣讲,发放调查表,并明确要求调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环保部门报送。也可采用由调查员入厂上门发放调查表,讲解填表方法,告知收取调查表的时间等方式。两种方法也可结合使用。

六、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工业源采用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实际监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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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内容

实际监测法是依据实际监测调查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监测数据包括历史监测数据和在线实时监测数据。其中历史监测数据包括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数据(简称监督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数据(简称验收监测数据)、企业委托监测数据和企业自测数据。

2、监测数据

(1)监测数据的认定

各种实际监测法获得的数据必须符合下述规定,才能作为有效数据,用于核算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

①历史监测数据的认定

监督监测数据的认定:调查年度内,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企业当年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验收监测数据的认定: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新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验收后企业的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

委托监测数据的认定:调查年度内,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受企业委托出具的监测数据,并且企业当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监测数据不能作为调查数据使用。

企业自测数据的认定:具有当地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资质,调查年度内出具的本企业的监测数据。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企业自测监测数据必须通过当地县(区)级及以上环保监测部门质量审核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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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线监测数据的认定

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通过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比验收监测;并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控制,定期校准、校核;日常管理和数据有效性通过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比对监测实验的认可。

(2)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①历史监测>在线监测

②历史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委托监测>企业自测 (3)产、排污量的计算原则 ①废水污染物产排污量

有累计流量计的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没有累计流量计的,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②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

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二)产排污系数法

产排污系数法是指根据《产排污系数手册》提供的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调查对象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具体要求如下:

1、统一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使用的《产排污系数手册》,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

2、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本企业2009年度的实际产量,核算产、排污量。

3、《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企业生产采用的主导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三)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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