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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浣涘北甯傚崡娴峰尯鍐滄潙闆嗕綋缁忚惀鎬у缓璁剧敤鍦板叆甯傜鐞嗚瘯琛屽姙娉?- 鐧惧害鏂囧簱更新完毕开始阅读1f6b5979aa00b52acec7ca66

价出资(入股),必须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中明确该宗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后是否允许转让、出租、抵押,以及转让、出租、抵押的相关条件。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签订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未明确转让、出租、抵押条款的,不得办理鉴证及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前,拟新建、改建、扩建或保留使用的,须取得区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取得区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办理交易、鉴证等手续;未附带规划条件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不得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租赁的起始价(起始租金)、协议出让价(协议租金)或作价出资(入股)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基准租金)的70%;因特殊原因,起始价(起始租金)、协议出让价(协议租金)或作价出资(入股)价格低于70%的,该宗地在申请入市审批时,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须提交加具公章的相关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包含降低起始价(起始租金)、协议出让价(协议租金)或作价出资(入股)价格的原因。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起始价(起始租金)、协议出让价(协议租金)或作价出资(入股)价格的设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入市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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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后,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擅自改变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区规划、住建、国土、城市执法等部门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拟改变土地用途且原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原合同未约定的,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区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批准,在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后,交易双方应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集体土地所有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及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税费缴纳凭证等资料,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以租赁方式入市、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二十条 在2011年9月1日前,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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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交易合同鉴证。交易双方向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街道)交易中心”)提出交易合同鉴证申请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在2011年9月1日前,双方已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

(三)在2011年9月1日前,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已收取了地价款或至目前为止承租方仍在缴纳租金(以收费凭证为依据);

(四)在2005年10月1日后进行交易的,应提供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表决材料;

(五)符合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六)未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

(七)土地用途为非住宅用地。

镇(街道)交易中心核实后给予办理交易合同鉴证。交易合同不规范的,鉴证前应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统一的合同格式补充合同内容,并作为原合同的附件一起鉴证。

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交易双方可凭已鉴证的交易合同等资料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新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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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前收回,并根据实际对土地使用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征收或征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年限届满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的约定处理,未约定的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按以下程序申请续期: (一)出让年限的续期。受让人应当至迟于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重新约定出让价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经表决同意续期的,在取得区规划、国土部门及镇(街道)联席会议同意后,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双方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税费,并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作价出资(入股)年限的续期参照出让年限的续期处理。

(二)租赁年限的续期。承租人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六个月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协商,重新约定租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经表决同意续期的,在取得区规划、国土部门及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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