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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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需满足?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

5.土地面积、容积率、投资强度等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但已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由入市管理办公室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申请认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的,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认定结果在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中载明。

已出让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申请认定条件需申请认定的,须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后,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申请认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的,其开发单位须于该宗地公开成交后30日内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开发协议,约定土地开发利用条件等内容。

已出让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认定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的,其开发单位须于认定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开发协议,约定土地开发利用条件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区规划、住建部门和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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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商服)”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工矿仓储)”。已取得上述证件的,应在证件上补充注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商服)”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工矿仓储)”。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后,在满足按提供预售的房屋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条件下,经住建部门核发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分拆销售。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的房屋销售后,购房者(业主)应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共用宗土地房产“两证合一”登记。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上,应注明“权属人对地上房产的持有年限不超过本宗地的出让年限”。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方式 第三十八条 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镇(街道)交易中心是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公开交易的服务机构。区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必须经区或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

镇(街道)交易中心承担对历史签订交易合同和协议方式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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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合同鉴证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区、镇(街道)交易中心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交易范围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划分。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公开交易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含网上挂牌)及现场竞价。

第四十一条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让、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应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特殊情况需以协议方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须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并形成正式的表决材料。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经村(居)党组织审查备案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表决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案?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样本)?等资料后,提交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同意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镇(街道)交易中心给予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鉴证。

未经公开交易或协议方式未按规定审批的,不得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第四十二条 经认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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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地出让,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四十三条 村(居)集体企业和公有资产占主导成分的公司、企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公开交易。

第四十四条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息管理制度,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区国土部门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区、镇(街道)、村(居)三级资源共享。

区、镇(街道)交易中心应负责及时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录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产台账、交易台账及合同台账。

第四十五条 区、镇(街道)国土部门及交易中心等部门应积极培育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中介组织,为入市交易提供地价评估、交易代理等服务。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调节金与税费征收使用

第四十六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是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以及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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