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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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指导教师及研究生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与学术氛围,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围绕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质量,包括反映研究生教育规律、教育制度、教育评价方法、教育管理运行机制,在学科建设、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材教案、培养内容和培养方法、科研训练、社会实践、导师指导、学位论文标准、研究生培养方案与模式改革等方面的创新研究与实践,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具有推广价值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

(二)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授予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从事研究生教育的集体或教学、管理、研究人员,均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校级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研究生教育规律,对于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示范性强,具有广泛的推广意义;

(三)成果需具有2年以上(含2年)的教育实践检验期。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订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四)两个以上集体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在成果的完成者征得本单位同意后,由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向学校推荐;或第一完成单位牵头,由3个以内主要完成单位联合推荐申报;每项成果参与申报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集体)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连续3年以上从事研究生教育或从事研究生教育研究、管理的工作经历。

三、申报、评选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评审书》,并提交有关的评审支撑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核。

(二)各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评议并择优向学校推荐,推荐结果要进行公示。

(三)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审核,确定学校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研究生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

(四)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授奖成果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

四、其他

(一)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具体名额见评审通知。2009年进行首次评选,以后每4年评审一次。

(二)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按照本科教学成果奖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剽窃行为的获奖成果,学校将组织人员予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做出是否撤销奖励与收回证书、奖金及通报批评等有关决定,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