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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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建立和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职能:

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

5、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 6、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 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我市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着、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 成都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以及国家级、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28日。

第六条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市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着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 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 队伍结构合理,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比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着。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最低标准由市经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并公布)(见附件3)。

9、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第七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2、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市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2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委。

3、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依据初评结果,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名单。 5、市经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答辩评审。

6、市经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现场核实情况及专家综合答辩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 市经委对认定结果发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依据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 价材料报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2、数据初审。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市经委(一式2份)。

3、数据核查。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