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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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市经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3)。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已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调整,暂停使用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1、连续三年销售收入未达到8000万元最低认定规模的。 2、连续三年新产品产值率低于10%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当年评价不合格;

2、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6、因第十二条原因调整两年后,企业仍未达到标准的。 第十四条 市经委对调整与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已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委。

第十九条 市经委每年发文公布一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条 对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的项目,将被优先列入市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并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二十一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中心、四川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没有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原则上不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奖励政策,支持企业开展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并对获得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1: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概况

1、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详细通讯地址,中心主任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2、职工总数,所属企业情况(按资产关系),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建立时间,机构设置情况,专职从事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数;

3、企业主要产品及技术水平; 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4、近三年(含当年预计)主要经济指标(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税收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扣除及加计扣除数、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新产品产值率)

二、现有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状况

1、技术开发机构活动的主要领域及优势,近三年来取得的主要成果及水平;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人员编制数、技术素质状况、主要技术带头人概况、对科技人员主要的激励措施;

4、技术开发经费来源渠道及近两年支出构成情况; 5、主要技术开发手段、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及净值(万元); 6、近三年技术开发项目的主要来源、项目决策的程序或流 程、项目开发或管理方式;

7、技术开发机构内部管理的主要制度或办法(仅提供制度或办法的名称)。

三、申请技术中心认定的理由 1、技术中心定位、作用与认识; 2、现有技术开发机构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