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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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包府发[2016]72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4 【实施日期】201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府发〔2016〕7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7月4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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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5〕10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6〕3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人口户口迁入和常住人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市区、建制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第四条 市公安、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城建、农牧业、卫计、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跟踪评估、督促指导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使各项政策与户口性质脱钩。 2 / 3

第五条 统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实施户籍制度改革,

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引导农牧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实现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六条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统一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整合现有人口信息资源,健全人口信息采集机制,构建人口信息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第二章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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