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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

细则》的通知

东北监能安全[2014]97号

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东北区域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根据《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电监资质[2012]69号)等规章制度,结合东北区域实际,东北能源监管局制订了《东北区域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备案工作联系方式:

东北能源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

电话:024-23146279 电子信箱:db23148972@163.com 东北能源监管局吉林省监管业务办公室

电话:0431-85791640 电子信箱:jldjbaq@163.com 东北能源监管局黑龙江省监管业务办公室

电话:0451-53682814 电子信箱:hljdjbaq@163.com

二O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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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东北区域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区域电力建设工程监管,落实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电力建设工程管理体系,根据《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电监资质[2012]69号)等规章制度,结合东北区域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发电、电网企业依法取得审批或核准的电力建设工程的备案工作。本细则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发电建设工程、电网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对东北区域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根据备案信息对电力建设工程组织日常监管,电力企业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是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的责任主体,应依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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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负责。电力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备案工作。

第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行统一管理,属地备案原则。其中:

辽宁省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电力建设工程向东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吉林省的电力建设工程向东北能源监管局吉林省监管业务办公室备案;

黑龙江省的电力建设工程向东北能源监管局黑龙江省监管业务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二)电力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三)参建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基本情况; (四)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五)东北能源监管要求备案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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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东北能源监管局提交《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电力建设工程备案材料》(见附表2)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录)。

第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材料应包括:按附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详实填写的材料及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九条 东北能源监管局在收到电力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予以备案的相关手续;材料缺失的,要求其补充后予以备案;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力建设工程在东北能源监管局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条 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参建单位或者其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施工合同、工程工期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东北能源监管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工程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提供备案材料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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