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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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行为,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督,防范化解风险,减少损失,提高项目建设效益及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建造、安装活动。建造活动主要是指各种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活动,安装主要是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建设项目控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违规或超标建设楼堂馆所,导致财政资金极大浪费或者单位违纪,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盲目上马,可能导致建设项目难以实现预期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甚至导致项目失败。

(三)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深度不足,导致建设项目质量存在隐患;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概预算脱离实际,技术方案未能有效落实,设计变更频繁,导致投资失控。

(四)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分解工程项目致使招标项目不完整,或逃避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核不严;开标不公开、不透明;评标流于形式;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工程项目,损害招标人利益。

(五)不办理施工许可即开工;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施工现场控制不当;项目变更审核不严格,工程变更频繁。

(六)价款结算管理不严格,项目资金不落实;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投资失控、费用超支、进度延迟或中断。

(七)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隐患。

(八)虚报项目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未经独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导致竣工决算失真。

(九)建设项目未及时办理资产及档案移交,资产未及时结转入账,导致存在账外资产。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在相关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集体进行决策,项目较多或金额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决策等重大事项。成员由单位领导班子、基建、纪检监察、审计、财会、资产、工会及后勤等相关部门或岗位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二)研究决定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方案等重大事项。

(三)审查向有关部门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和概预算草案。

(四)审批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建设项目合同。 (五)审批工程价款支付和施工变更报告。 (六)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 (七)组织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八)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其他审批事限。

第五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或指定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未经授权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办理或干涉建设项目业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拟订建设方案。 (三)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概预算。

(四)组织或委托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合同谈判。

(五)办理工程开工手续,组织建设项目施工,进行现场管理。 (六)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 (七)建设项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单位财会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职责: (一)参与建设项目的可研论证与评估、决算事项。 (二)进行建设项目财务核算,办理工程价款支付。 (三)参与工程概预算、结算审核和审计。 (四)参与工程建设监督。

第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明确纪检监察、内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纪检监察、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各环节进行监督。

(二)依据审计需要,开展建设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三)参与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建设项目管理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建设项目业务全过程。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分离;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分离; (三)项目决策与项目实施分离; (四)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分离; (五)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分离; (六)竣工决算与竣工决算审计分离。

第九条 单位要明确经办和核算建设项目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建设项目业务。办理建设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符合单位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设项目立项

第十条 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根据实际工作及发展需要,进行前期调研和评估,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规模、建设地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估计、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外部配套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消防、节能、社会风险评估、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建设周期及安排、招投标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等。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评审制度,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专业人员、有关专家,或根据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人员或机构不应参与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立项相关的决策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或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集体进行决策,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等报主管部门、发改委(局)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