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2000]744号 辽价发[2000]76号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2000]744号 辽价发[2000]76号更新完毕开始阅读20ab8513f18583d04964599b

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0]76号 签发人:王剑凯、刘相荣、耿占东

各市物价局、经贸委、电业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转发给你们,并核定我省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如下表,请一并贯彻执行。

地下电缆线路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其 中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用户应交纳的贴费(元/千伏安) 供电贴费 配电贴费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贴费(元/千伏安) 300-330 220-240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0.38/0.22 10 63 370-400 300-330 150-160 130-150 160-180 150-160 240-250 130-150 注:征收地下电缆线路供(配)电工程贴费地区范围仍按电安生(1994)362号文件规定执

行。

上述规定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从6月10日至文到之日期间供电部门超过本规定收

取的贴费部分须退还给用户。

附: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二OOO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急 计价格[20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贴费标准的1.5倍,具体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核定。调整后的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待2001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供电工程贴费。

三、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

四、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贴费。

附表: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国 家 计 委 国 家 经 贸 委 二OOO年六月十三日

附表:

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其 中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用户应交纳的贴费(元/千伏安) 供电贴费 配电贴费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贴费(元/千伏安) 4 200-220 150-160 70-90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甲 0.38/0.22 10 35 63 110 1 250-270 200-220 150-170 100-110 70-90 2 90-100 110-120 150-170 100-110 70-90 3 160-170 90-100 注:(1)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内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2)配电贴费系指用户应??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

(3)35、36、110千伏线路长度分别超过20、30、40公里,一般由用户自建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