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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浙交[2008]28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8.11.17 【实施日期】2008.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8〕283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我厅在2006、2007年度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6〕37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联系人:范芳,电话:0571-87819793)。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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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治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央十六大提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等要求,结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

(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浙江省且具有交通方面资质的所有施工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所有省外施工企业; (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评价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凡列入浙江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水运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不包括安保和养护工程),均列入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2 / 4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五条 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浙江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浙江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

3、组织有关人员或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当年度信用评价范围的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审核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

2、督促指导辖区内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提出审核意见;

3、确定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4、协助省交通厅做好辖区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3 / 4

(三)随着信用市场的逐步完善,应当充分发挥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在信用评价方面的

作用。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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