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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5.2.3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组织研究事故处理方案,审查事故处理方案的设计。 5.2.4 负责签发复工报告。

5.2.3 负责事故处理方案施工质量验收,作事故处理结论,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3施工单位

5.3.1认真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根据事故分析,编写事故处理方案。 5.3.2 负责事故处理方案的申报。

5.3.3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施工,负责事故处理方案施工质量的自检和申请报验工作。

6 管理内容和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认真调查事故,在充分掌握了反映事故情况资料和数据的基础上,分析事故原因,针对事故原因,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1.2正确确定事故处理的范围、处理时间和处理方法。 6.1.3 质量事故处理应该安全可靠,不留隐患。 6.1.4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和验收。 6.2事故调查

6.2.1根据《质量事故通知与报告》,业主对事故相关单位认定的事故等级进行审核确认。

6.2.2对于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立即以事故通知单的形式向责任单位发出事故通知,对质量事故部位或与其有关部位及下道工序下达停工令,需要时还应要求停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

6.2.3对于质量隐患,由责任单位写出调查处理报告,然后报监理单位和业主工程部核查。 6.2.4对于一般质量事故,由监理组织事故的调查,并由监理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调查组人员应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的人员组成,调查组成员须由与本事故无直接关系的各专业或各方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本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验人士组成。一般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6.2.5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公布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长由业主工程主管领导担任,特大质量事故调查组长由业主的上级主管领导担任,调查组人员应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人员组成,调查组成员须由与本事故无直接关系的各专业或各方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本行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验人士组成。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6.2.6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需要,查阅有关施工记录、验收记录和资料等,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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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位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

6.2.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一切与事故有关的人员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在收集、索取、询问有关事故资料记录时,需索取人与提供人签字,提供事故情况人员不得无理拒绝。

6.2.8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分析存在的管理问题;查明发生事故的责任(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和改善工作的建议,确定事故等级,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6.2.9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原因分析或调查结论应由调查组长或事故调查人员编写,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束前由本人亲自署名(姓名、职务、职称、单位),对事故调查全过程的公正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6.2.10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做为事故分析处理的依据。 6.3事故处理

6.3.1对于质量缺陷,按照《不合格项处理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6.3.2 对于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基础上,针对事故的原因,研究处理的方案。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事故处理的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方案的正确性,并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确认。

6.3.3事故处理方案确定后,由监理和业主签发复工报告,指令施工单位对事故处理方案组织施工。 6.3.4 事故处理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检验合格后,填写《事故处理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业主进行质量验收。

6.3.5 监理单位根据《事故处理验收申请》,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给建设单位、上级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6.4 处理结论

6.4.1 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和处理后是否还留有隐患,应根据设计的要求,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经检查验收后作出相应的结论.

6.4.2 对质量事故所作的结论应该明确肯定,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6.5 工程质量事故中不包括下列情况造成的事故:

6.5.1 施工单位附属企业生产的各种预制构件在出场(厂)前发生的质量事故; 6.5.2 在设备开箱验收或清洗时,发现原来设备本身已形成的质量事故;

6.5.3工程竣工验收使用后,由于使用(生产)单位操作或管理的原因所造成的质量事故。但由于施工原因而在使用时暴露的质量事故仍应计入施工单位的事故统计之中。 6.5.4 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如地震、风灾、水灾、火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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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6.6 其他

6.6.1质量事故的损失金额,应按返工实际发生的设备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加该施工队伍等级的定额取费等级计算(应扣除回收价值)。

6.6.2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处理全过程技术资料(影像、记录、分析报告、补强措施、试验数据、工程图纸等)应妥善保存,单位工程竣工时,应作竣工资料予以移交。

6.6.3有关事故中定性、责任、处理意见上各方分歧重大而又不统一时,由上一级质量监督部门或有关上级机关裁决。 6.7 质量事故的分类

6.7.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6.7.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6.7.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6.7.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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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重大事故。

6.7.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6.8 本制度附表一式六份,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站各存一份、施工单位存三份。

6.9 凡属于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6.10 一般规定

6.10.1 质量问题按不合格项管理制度处理。

6.10.2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并立即报告监理单位和业主。监理单位应积极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会,并在2日内写出质量事故调查报告送交业主。

6.10.3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外,还应立即向监理单位、业主报告。在业主单位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电话上报上级单位,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上级单位。

6.10.4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采取临时补强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应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6.10.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如果构成安全事故,应按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6.10.6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及隐瞒事故不报告者应严肃处理。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对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经济制裁,直至法律制裁。

7 检查与评价

7.1本制度检查人是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

7.2检查人不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背本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7.3本制度的评价人是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工程主管领导。 7.4本制度由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7.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 附录

附录1《事故调查报告书》(格式) 附录2一般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流程 附录3严重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流程 附录4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流程

附录5《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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