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执行董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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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或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设一至二名监事,由 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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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任期 年,由 选举产生,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注册资本低于10万人民币的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后,公司股东人数不能少于二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投资或者担保的具体数额规定(注:由股东自行确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由股东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除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外)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是否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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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股东资格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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