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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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发现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提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未发现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但相关申请文件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反馈意见的,按照本指南第2.6条要求,提出拟反馈的意见;

(四)审核发现存在特殊情形的,按照本指南第五章的要求处理。

2.4 复核 本所安排人员对初审工作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应审阅审核人员起草的审核报告初稿和申请文件中的重要事项,可以就复核发现的重要问题安排审核人员补充采取本指南第2.2条相关审核方式。

复核人员与审核人员讨论后,可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审核报告初稿中提出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2.5 反馈会讨论确定 反馈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及时召开。召开反馈会的具体安排按本所内部程序执行。

反馈会一般由债券审核部门负责人主持,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审核人员应于反馈会召开前,将经复核的审核报告初稿送达参加反馈会的人员。参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审核报告初稿和申请文件中的重要事项。

反馈会主要讨论和确定下列事项:

(一)对审核报告初稿中提出的反馈意见或建议是否适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进行讨论,并确定是否和如何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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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参会人员提出的需要补充的重要意见或建议进行讨论,并确定是否补充和补充的具体内容;

(三)反馈会认为需要讨论和确定的其他事项。

经反馈会讨论、确定,申请文件具有本指南第2.3条第(一)项情形,不需出具反馈意见的,形成审核报告(上会稿),提交审核专家会议审核;申请文件具有本指南第2.3条第(二)、(三)项情形的,形成《关于X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书面反馈意见”)并予以反馈;申请文件具有本指南第2.3条第(四)项情形的,按本指南第五章的要求处理。反馈会讨论认为,对相关专业问题需征询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的,按本指南第2.11条要求办理。

审核人员应对反馈会讨论确定的事项作出记录。反馈会确定的反馈意见涉及共性问题的,本所及时研究讨论,形成明确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发送全体审核人员在审核中掌握,以保障审核标准统一和连续。

2.6 反馈意见和反馈方式 反馈意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二)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重大事项,揭示重要风险;

(三)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重要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进一步解释、说明重要事项; (五)按照规范要求修改相关申请文件; (六)认为适当的其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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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反馈意见应逐项列明申请文件存在的问题、需要申请人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等。

书面反馈意见通过系统予以反馈。承销机构应及时通过系统查收书面反馈意见。

2.7 反馈时间 对一般项目,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意见(如有);申请文件具有本指南第2.3条第(一)项情形,不需出具反馈意见的,在上述期限内形成审核报告(上会稿),提交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2.8 反馈回复 承销机构从系统查收书面反馈意见后,根据反馈意见的具体内容,分发并组织发行人、相关机构认真进行研究,补充开展相关工作,按照反馈意见的各项要求,逐项作出明确的回复,形成《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格式见附件1)。需要修改相关申请文件的,应同时进行修改,并用楷体加粗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容进行标注。符合本指南第5.12条的,可在《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中一并说明。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于本所通过系统反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提交《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并由发行人、承销机构加盖公章。涉及修改申请文件的,应当通过系统同时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

因特殊情形需延期回复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在回复期限届满前通过系统向本所提交《XXX公司延期回复申请》(格式见附件2),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回复时间。回复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发行人、承销机构未及时回复且未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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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回复,或者在延期回复期限内仍不能提交回复文件的,按本指南第5.3条处理。

2.9 回复处理 发行人、中介机构通过系统提交《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后,审核人员及时查收并审阅回复文件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认为回复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符合书面反馈意见要求的,修改、形成审核报告(上会稿),并自发行人、中介机构通过系统提交回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二)认为回复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书面反馈意见要求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的,按照内部程序报告和确定后,自发行人、中介机构通过系统提交回复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再次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再次反馈、回复及其处理,按照首次反馈的要求办理。

2.10询问与沟通 自申请文件受理至首次反馈意见发出期间,审核人员不接受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公司债券审核事宜来访或其他形式的主动沟通,但发生本指南第五章所列特殊情形的除外。发行人、中介机构通过系统查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后,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联系、沟通。

审核人员在审核期间,对申请文件中不清晰的问题,经与复核人员协商后,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当面沟通等方式询问发行人、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准确回答相关询问。

审核人员询问重要事项,应就询问的事项和被询问人回答的主要内容作出记录(含电子邮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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