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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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员与发行人、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当面沟通的,应在本所办公场所进行并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并作出会谈记录。

2.11 征询专家意见 审核中遇到相关专业领域的新问题、疑难问题等,应及时咨询本所相关审核专家,以获得专业支持。

经反馈会讨论认为,对相关专业问题仍需征询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的,反馈会主持人应确定征询的专业问题、专家人选,安排审核人员采取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征询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反馈会主持人与审核人员综合分析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提出的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

采取电话等方式征询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的,审核人员应就征询的专业问题、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的主要内容作出记录(含电子邮件记录)。采纳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涉及共性问题的,本所及时研究讨论,形成明确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发送全体审核人员在审核中掌握,以保障审核标准统一和连续。

征询专家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期限内。 2.12优化审核 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所可采取优化审核程序:

(一)发行人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上市交易的股票当前且预计在本会计年度结束后不会被风险警示、暂停和终止上市等,同时发行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处罚的情况,不存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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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公开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融资工具3次(含)以上,且不存在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三)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四)发行人属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企业; (五)发行人属于中央企业、省级大型国有企业; (六)经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发行人,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在《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格式见指南一)中说明符合优化审核条件的具体情况并建议实施优化审核。

对符合上述条件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审核人员优先审核,重点关注申请文件的合规性,并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意见(如有);不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在上述期限内形成审核报告(上会稿),召开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经反馈会确定对符合上述条件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有反馈意见的,审核专家会议自发行人、中介机构通过系统提交符合要求的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召开。

对符合上述条件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的受理、初审、反馈、

回复及其处理按照本指南相关要求办理。

2.13 进度和文件公开 经审核并通过系统反馈书面意见后,系统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已反馈”;经审核不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或认为发行人、承销机构对书面反馈意见的回复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系统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待评审”。承销机构应通过系统关注审核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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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反馈意见一经反馈,本所将书面反馈意见、经修改的募集说明书(如有)等文件披露在平台中,平台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已反馈”。经审核不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或认为发行人、承销机构对书面反馈意见的回复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平台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已接受反馈意见”。发行人、承销机构、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平台查阅相关文件和审核进度。

第三章 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3.1 会议准备 审核人员提交审核报告(上会稿)后,债券审核部门即从本所审核专家库中选取5名专家,并确定其中1名专家召集审核专家会议。审核人员将审核报告(上会稿)发送参会专家,告知参会专家从系统获取相关文件,通知参会专家召开审核专家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参会专家应认真审阅审核报告(上会稿)和相关文件,研究、准备意见。

审核专家会议根据情况不定期及时召开。

审核专家认为需要就申请文件中的重大疑难事项、重大创新事项等询问发行人、承销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的,应向审核专家会议主持人提出并经其同意后,由审核人员在召开会议的1个工作日前通知被询问单位安排人员参会,并告知拟询问事项。被询问单位应针对拟询问事项进行研究,做好准备,到场接受询问的人员一般不超过3名(单位负责人一般应到场)。

3.2 召开方式 审核专家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必要时,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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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会议议程 审核专家会议按下列议程召开:

(一)审核人员汇报审核情况、提出的反馈意见、申请人回复及其处理情况,并提出审核结论性建议。

(二)审核专家重点围绕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审核中提出的反馈意见、申请人回复情况及其他重大问题,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三)根据本指南第3.1条通知被询问人的,就拟询问的事项询问发行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如有)。

(四)讨论形成审核专家会议意见。

审核专家发表审核意见,应有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客观分析并提出明确的意见。

被询问单位人员接受审核专家询问的,应如实、准确回答相关询问。

3.4 会议意见 审核专家会议意见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不通过”三种。

审核专家会议形成“有条件通过”意见的,应确定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事项及其具体内容。

审核专家会议形成“不通过”意见(含中止或终止审核意见)的,应说明具体的理由。

3.5会议记录 审核人员应对审核专家会议情况和形成的意见作出记录。

审核专家会议形成的意见涉及共性问题的,本所及时研究讨论,形成明确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发送全体审核人员在审核中掌握,以保障审核标准统一和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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