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3〕100号--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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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办〔2013〕100号

评估价格及 相关规定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一条 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包括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旧房补偿和公摊补偿、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除以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产权调换房屋的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平方米。

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实际安置的面积×安置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第十二条 就地安置是指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进行安置。

就近安置是指征收项目与安置房小区在同一区域、同一土地地段等级内,或者征收项目与安置房小区虽在不同区域、不同土地地段等级但征收项目与安置房小区的最短直线距离小于等于3公里。

异地安置是指从区位等级高的地段安置到区位等级低的地段且征收项目与安置房小区的最短直线距离大于3公里。

第十三条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区位评估计价的住宅房屋,按住宅合法产权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 (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房屋的除外) ,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在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货币奖励时,应将公摊补偿面积与产权面积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被征收房屋旧房补偿单价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 附件1 )结合《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 附件2 )计算。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主要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与 附件1 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在评估中,非主要结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如局部构件或装修等部分与 附件1 所列特征不同,局部构件或装修可以按《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 附件3 )进行单项换算。若实际房屋的主要特征与 附件1 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或如有 附件3 以外的项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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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单价可依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适用的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也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

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 (含4米) 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米 (含6米) 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米 (含8米) 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第十五条 除店面及工业仓储用房外,其它非住宅房屋可参照住宅区位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但奖励标准应按非住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区位评估价20%的搬迁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并在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签约搬迁的,另给予区位评估价10%的货币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并在签约期限内选择降低两个地段等级以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异地安置签约搬迁的,另给予区位评估价10%的异地安置奖励。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的,工业仓储用房可给予同一项目住宅区位评估价10%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 ,另给予同一项目住宅区位评估价10%的搬迁奖励;其它非住宅房屋可给予相应区位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 ,另给予区位评估价10%的货币奖励。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 , 要求按分户评估价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 ,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选择降低两个地段等级以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异地安置,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异地安置奖励。

第五章 补助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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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 且 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补偿费和成套房补助。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若区位补偿评估价格不含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的,对被征收的成套房可另外给予420元/平方米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作为搬迁奖励。

第二十一条 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元/平方米,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安家补助。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 , 以实际生产 经 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 税务部门出具的 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证明 推算;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第六章 过渡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应按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一至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元、四至六级地段8元(原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地段等级按照我市土地等级确定。

第二十四条 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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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2012年11月1日尚未回迁且逾期的,自2012年11月1日起其过渡费标准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2012年11月1日尚未回迁但未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其过渡费标准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征收项目逾期安置期间遇过渡费标准调整的,应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过渡费。

第七章 安置房

第二十五条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以市场评估价作为对接单价。安置房 确定 作为项目对接安置 的 ,由 征收部门或 安置房建设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均价进行市场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征收部门备案),在评估时点一年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方案的全市 城区 所有征收项目安置在 此 安置 房 小区 的, 均按该评估价对接,超过一年的原则上应重新评估;若实行就地就近安置,安置房暂时无法评估的,可按“区位评估价+80%成新砖混结构一等房屋的旧房补偿单价+搬迁奖励(区位评估价的20%)”确定的价格作为签约期协商使用的安置房对接价。

第二十六条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应以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为基数 , 给予80元/平方米的内部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权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

第二十八条 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应按安置房单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安置房单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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