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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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地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 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实施或者批准同意有关部门作出的对社会稳定、当事人权益等有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达到听证范围标准的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事后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及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县政府备案。县政府办法制办负责备案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报送县政府办法制办备案。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报送县政府办法制办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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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

(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简要案情、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等;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三)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名称及条款);

(四)作出处罚所依据证据的目录,包括证据名称、证明作用等;

(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七)行政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县政府办法制办备案。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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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资格、法律依据、事实和证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的一般审查基础上,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否告知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程序履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履行了集体讨论程序; (五)是否属于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十条 县政府办法制办有权调阅行政处罚的卷宗和(相关)材料,需要办案人员到场询问的,各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查明情况。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法制办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既受理备案,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之日起,备案审查中止。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备案审查的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县政府办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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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二)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在建议文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文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 1.具有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2.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3.事实不清的; 4.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8.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三条 县政府办法制办在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中,发现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应当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改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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