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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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贮存、处臵场的竣工,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7.1.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7.1.3 贮存、处臵场的渗滤液达到GB8978标准后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6297无组织排放要求。

7.1.4 贮存、处臵场使用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堤、坝、挡土墙、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可能或异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运行。

7.1.5 贮存、处臵场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档案制度。应将入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下列资料,详细记录在案,长期保存,供随时查阅。 a) 各种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维护资料;

b) 地基下沉、坍塌、滑坡等的观测和处臵资料;

c)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水污染物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的监测资料。 7.1.6 贮存、处臵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按GB15562.2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7.2 Ⅰ类场的其他要求 7.3 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禁止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

7.3.1 应定期检查维护防渗工程,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地下水水质按GB/T 14848规定评定。

7.3.2 应定期检查维护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和渗滤液处理设施,定期监测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水质,发现集排水设施不通畅或处理后的水质超过GB8978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8.1 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8.1.1 当贮存、处臵场服务期满或因故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处臵任务时,应分别予以关闭或封场。关闭或封场前,必须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污染防止措施。

8.1.2 关闭或封场时,表面坡度一般不超过33%。标高每升高3-5m,须建造一个台阶。台阶应有不小于1m的宽度、2-3%的坡度和能经受暴雨冲刷的强度。

8.1.3 关闭或封场后,仍需继续维护管理,直到稳定为止。以防止覆土层下沉、开裂,致使渗滤液量增加,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体失稳而造成滑坡等事

故。

8.1.4 关闭或封场后,应设臵标志物,注明关闭或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8.2 Ⅰ类场的其他要求

为利于恢复植被,关闭时表面一般应覆一层天然土壤,其厚度视固体废物的颗粒度大小和拟种植物种类确定。 8.3 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8.3.1 为防止固体废物直接暴露和雨水渗入堆体内,封场时表面应覆土二层,第一层为阻隔层,覆20~45cm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雨水渗入固体废物堆体内;第二层为覆盖层,覆天然土壤,以利植物生长,其厚度视栽种植物种类而定。

8.3.2 封场后,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的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直至水质稳定为止。地下水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

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 9.1 污染控制项目

9.1.1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 9.1.2 地下水

应选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

贮存、处臵场投入使用前,以GB/T14848规定的项目为控制项目;使用过程中和关闭或封场后的控制项目,可选择所贮存、处臵的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 9.1.3 大气

贮存、处臵场以颗粒物为控制项目,其中属于自燃性煤矸石的贮存、处臵场,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为控制项目。 9.2 监测

9.2.1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 a) 采样点 b) 采样频率 每月一次。 c) 测定方法 9.2.2 地下水 a)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排放口。

按GB8978选配方法进行。

采样点设在地下水质监控井。 b) 采样频率

贮存、处臵场投入使用前,至少应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运行过程中和封场后,每年按枯、平、丰水期进行,每期一次。 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