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合同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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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门地产合同文件 22.1 文件送达 22.1.1 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详见合同签署页。

22.1.2 双方该送达地址使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联系函(单)、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通知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22.1.3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初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视为送达。

22.1.4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使用上述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三条 合同修改

若需对本合同条款做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合同双方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其他

24.1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执行发包人驻地代表或委派人员及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管理要求。如承包人不能认真完成相关的管理要求,则每次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发包人从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并且承包人对不完成发包人及总承包单位管理要求所造成的后果,给予发包人进一步的赔偿。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班组,未达到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要求,有权调换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两次更换不合格,施工单位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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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承包人自行处理劳动用工和与此相关的所有归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领域的事务。发包人无须也不应该为承包人或承包人所聘用员工负担任何关于工资、福利、伤亡、保险、统筹、医疗、劳动保护等属于劳动法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调整的生产关系带来的义务。承包人应对其劳务工人进行有效管理,若出现承包人劳务工人上访或围堵发包人办公地点(公司、工地项目部、售房部等)给发包人造成影响的除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外且每次处罚10万元。

24.3 装修主要工人的使用和形象事宜

承包人所使用泥工、油漆工、木工必须为南方工人(小工及其他工人除外),如发现泥油木三种工人使用非南方工人,承包人必须立即更换工人,并且处罚人民币1000元/人次。

24.4发包人提供验收标准表作为合同附件(详见附件三)合格标准以此表大于等于80%为合格,与合同同等生效。 第二十五条 合同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玖份,发包人执柒份,承包人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履行完权利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

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廉洁协议; 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三:装修验收标准评估表; 附件四:工程量清单; 附件五:效果图;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址: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人民路(镇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泖港工业园区C区11政府东规建办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丁连军 电话:021-5786355 传真:021-57863989 22 / 35 名门地产合同文件 签约日期:2016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浦发国际299号 签约日期:2016年 月 日 23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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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廉洁协议

发包人: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 为加强本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管理,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经协商,就本合同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行为准则。

一.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教育。

2.发包人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承包人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3.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发包人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承包人单位领导。

4.发包人人员不得向承包人推荐材料供货商及施工队伍等。

5.发包人人员如违反廉洁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发包人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6.对于承包人举报发包人人员违反廉洁规定的情况,发包人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二.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保证承包人有关人员了解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承包人不得宴请发包人人员、监理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3.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承包人人员任何向发包人人员、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发包人单位领导。

4.承包人有责任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承包人不得接受发包人人员、监理单位及其人员推荐的材料供货商及施工队伍等。 6.承包人单位人员有义务就发包人人员、监理单位及其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发包人单位领导举报;如承包人向发包人人员、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行贿,或发包人人员、监理单位及其人员向承包人索贿,承包人满足其要求且未向发包人举报的,或承包人接受发包人人员、监理单位及其人员推荐的材料供货商及施工队伍,一经查实,除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对承包人知情不报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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