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案例分析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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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依靠以左强为核心的管理团队,才能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2)左强虽然对本公司拥有重大的影响力,但由于其持股比例不占控制地位,必须依靠其他股东的支持才能在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决策层面实施实际控制。

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自2003 年7 月即被管理部门批准纳入破产范围并随后进入清算程序,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最终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由左强推荐并已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深港产学研及其关联人,与左强合并持有的股权达到41.71%,并能推选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与崔京涛、厉伟合作成为左强发挥实际控制作用的唯一选择。

(3)基于互相认可及彼此共同的利益基础,左强与崔京涛、厉伟之间形成了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和事实上的一致行动。

从本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看,崔京涛、厉伟听取并尊重了左强对公司相关事项的意见,和左强始终保持一致。

4、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自2003 年10 月起不再对本公司产生重要影响 (1)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公司高管人员并不是由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推荐或任命,其职务行为并不受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的影响或支配。

左强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是基于其对公司技术和市场等形成的控制力,基于其对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而在实践中形成的,是公司全体股东和董事的共识。左强虽然曾任职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但其后作为本公司总经理,其经营管理必然以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为最高目标。公司于2000 年引入新股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防止个别股东因“一股独大”对企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尤其是2003 年7 月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处于破产状态以后,作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同时又是股东的左强,更是竭力避免因个别股东破产对公司经营发展和其他股东造成的不利影响。

龙浩、赵殿波和焦东亮等人,是基于其在本公司的良好表现,由左强提名,通过董事会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总经理负责。其在本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与其曾任职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或其子公司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会受后者的影响或支配。

此外, 左强、龙浩、赵殿波和焦东亮在进入荣信有限公司工作前,就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了劳动人事关系。进入荣信有限公司工作后,

上述人员均未在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均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本公司领取薪酬并由本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其人事关系也独立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

(2)自2003 年10 月以来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通过其持股比例难以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自2003 年7 月起,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就由于经营状况不断恶化而处于破 产状态,无力参与本公司2003 年增资。2004 年6 月10 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指定成立清算组函》,成立了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由鞍山市铁西区副区长王洪刚为组长,负责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工 作,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所持本公司的股份由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 组持有。破产还债清算组的工作职责是完成清算工作、妥善安置职工,也无力与本公司2005 年增资。

2003 年10 月本公司增资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的持股比例下降到26.20%,2005 年12 月本公司再次增资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持股比例进一步下降到18.67%。

由此可见,从2003 年10 月起,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及后来承继其股权的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均不能依据其持股比例对本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3)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推荐的董事数量不断减少

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中,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推荐的董事有2 名,2003年本公司增资扩股后,在第二届董事会中,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当选的董事仅1人。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承继股权后,并没有重新向本公司推荐董事或参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

5、近三年来,本公司资产、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稳定

自2003 年10 月以来,本公司资产、业务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保持稳定,也足以说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左强与崔京涛、厉伟自2003 年10 月以来共同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公司保荐人认为:自2003 年10 月以来,左强与崔京涛、厉伟合并控制

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一直超过40%,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行为,左强与崔京涛、厉伟共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公司律师认为:自2003 年10 月以来,左强、崔京涛与厉伟所持有和控制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成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并一直未发生变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案例三、海隆软件IPO:通过持股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认定实际控制人 海隆软件申报时点股权结构:

股东姓名或名称 上海交大信息投资有限公司 欧姆龙(中国)有限公司

古德投资 包叔平等 38名自然人

合计

持股数(股) 10,725,000 10,296,000 9,009,000 12,870,000 42,900,000

持股比例(%) 25.00 24.00 21.00 30.00 100.00

其中38名自然人中,其中包叔平持股比例最大,为5.1282%。

海隆软件,2000 年增资之前,系日本欧姆龙株式会社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为根据日本欧姆龙株式会社需要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当时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上海中科股份有限公司 欧姆龙(中国)有限公司 合计 出资额(万美元) 16.42 65.68 82.10 出资比例(%) 20.00 80.00 100.00 2000 年,为应对日本经济长期低迷导致日本欧姆龙株式会社研发投入削减的影响,经过认真调研和论证并经包叔平先生的多次努力,日本欧姆龙株式会社同意由包叔平先生对公司进行业务及股东结构重组。包叔平先生根据自身优势,决定将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定位于面对日本市场,独立开展对日软件外包业务。 调整后股权结构及认缴出资额为:

交大发展认缴注册资金4,698,400 元,占公司股权比例为28%; 欧姆龙(中国)认缴注册资金4,027,200元,占公司股权比例为24%; 古德投资认缴注册资金3,636,200 元,占公司股权比例为21.67%; 励通科技认缴注册资金671,200 元,占公司股权比例为4%; 包叔平等30 名自然人认缴注册资金3,747,000 元,占公司股权比例为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