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案例分析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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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骨干持股规则》。自本规则签署并生效之日起,至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前,受让委托人股份的人必须承诺遵守本规则,其出具的遵守本规则的书面承诺视为已签署本规则。

(二)根据法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委托人承诺三年内不减持各自所持股份,三年期满后,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0%。委托人同意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办理股份的锁定等手续。

(三)委托人承诺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单方解除本规则中对委托人的授权,本项承诺为独立条款。

(四)委托人违反本规则第二条承诺,应当支付其所持股份对应股份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归本规则其他签署人按份共有。 (五)委托人违反本条(三)项承诺,应当支付其所持股份对应股份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归本规则其他签署人按份共有。 (六)委托人违反本条(二)的承诺,超卖部分的所得归本规则其他签署人按份共有。

(七)委托人在本规则中的所有承诺均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规则出现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解决。

张怡方女士(持股古德投资50%的股权)为发行人董事,且为包叔平先生的大学同班同学,鉴于其与包叔平先生多年的朋友及信任关系,上海古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包叔平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2007 年1 月4 日,古德投资与包叔平先生签署了《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注:乙方为古德投资,甲方为包叔平先生):

“第一条 乙方授权甲方行使乙方的下列股东权利:

(一)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二)提案权。

(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四)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

第二条 乙方承诺,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根据法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自乙方所持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转让之日起,乙方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第三条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单方解除本补充协议,本条为独立条款。

第四条 甲方必须遵守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不得利用乙方的授权损害股份公司的利益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授予他人行使。

第六条 乙方将以适当的形式就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的内容另行向股份公司作出承诺。

第七条 甲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损害股份公司利益的,乙方将根据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甲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补充协议。

第八条 乙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其所持股份对应股份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承担其所持股份对应股份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二条承诺的,超卖部分的所得归股份公司所有。 第九条 乙方声明其在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承诺均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反馈意见要求:“请补充提供包叔平与古德投资签订的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的协议及除包叔平以外的自然人股东签订的持股规则,并披露其主要内容。请保荐人和律师对有关协议和持股规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说明认定包叔平实际控制公司51%的股份,并将其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对包叔平享有公司控制权持续性、稳定性发表意见。

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并披露2001 年7 月以来,历次股东大会中,股东的表决情况及包叔平代理古德投资及其他自然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公司成立以来,历届董事及监事的提名情况;古德投资及其他股东与包叔平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审慎发表意见。”) 律师关于包叔平先生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持续性、稳定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

1、股份公司全体38 名自然人股东均已经作出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获准上市流通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之后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0%。 2、古德投资已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股份。

3、上海交大信息投资有限公司也已出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股份。

4、2007 年1 月4 日古德投资与包叔平先生签订的《协议书》第九条约定:“乙方声明其在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承诺均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公司38 名自然人股东于2007 年3 月2 日共同签署《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自然人股东持股规则》的四条第7 项约定:“委托人在本规则中的所有承诺均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根据合同法关于约定优先适用的基本原则,该等约定在法律上保证了包叔平先生受托权行使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本所律师注意到,2007 年1 月4 日古德投资与包叔平先生签订的《协议书》第八条和公司38 名自然人股东于2007 年3 月2 日共同签署《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自然人股东持股规则》的四条第4、5 项还规定了违约责任。本所律师认为,如果包叔平先生不违背其在上述协议书、持股规则中

关于必须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委托人的授权损害公司的利益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承诺,古德投资、相关自然人股东如果作出单方解除委托的行为,根据上述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该协议书、持股规则的不可撤销性,包叔平先生仍然有权依照协议书、持股规则代为行使受托权,且其继续行使受托权的行为,应当得到仲裁机构关于继续行使受托权行为有效的仲裁裁决。也就是说,除非包叔平先生主动放弃受托权或者由于包叔平先生因违背必须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委托人的授权损害公司的利益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承诺被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受托权,在法律上古德投资、相关自然人股东不能通过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而单方解除委托。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如果发行人不通过增发股份等形式进一步稀释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在公司上市后的三年内,包叔平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