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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是完全市场化的制度,同时也有力推动了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进步体现。不过,在注册制下,必须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中介机构责任增强,必须对其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旦中介机构存在纵容上市公司违规造假、或利益输送等行为,相关的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必须遭到最严厉的处罚,并不能随意罚款、口头警示作罢。换言之,中介机构一旦犯错,必须要付上无法翻身的代价。 另一方面,证监会监管模式的改变,将更注重”事中”或”事后”的监管。

显然,证监会的监管模式转变,主要是为了迎合注册制的发展需求。不过,在新的监管模式下,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就必须得到强化,对违规造假的行为必须予以打击,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做出重要的保障。

中介法律为架构

吴晓求表示,注册制改革会引发一些新问题的出现,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对于将要出现的问题。证监会主席肖钢实际上是早有预知的,早在一年前,肖钢主席就明确表示,实行注册制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和条件。肖钢特别强调要修改《证券法》,同时还要明确资本市场各类参与主体的责任,加强各类参与主体的能力。最后要完善司法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民事赔偿制度的改革。

据公开信息显示,已披露的注册制相关修法安排中保荐代表人资格行政审批在证监会层面被取消。同时,由证监会牵头,央行、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人大法工委等完成的注册制改革方案初稿已于11月底前上报,而含有注册制内容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也将于12月初审。假如一切进展顺利,相关

注册制法案正式版及其配套制度很可能于明年初就会正式出台并生效。

不过,如同经济体制改革必然要触及产权边界、司法体制改革必然要触及权力边界一样,”注册制”改革也必然会触及新股发行参与各方,尤其是IPO服务中介机构的角色权责边界。

注册制为IPO中介法律架构重构提供了动能,而IPO中介法律架构一旦在相对完善的资本市场法治基础上重构成功,则可为注册制保驾护航,让注册制在沪深A股市场”软着陆”,以尽最大可能避免大量弄虚作假公司在注册制刚刚起步立足未稳之际欺诈上市,以致A股市场在短时间内沦落为垃圾股市场的局面。

实际上,在注册制背景下,沪深A股市场重塑IPO中介法律架构,强化IPO中介的规范

性及硬约束的要求,内容比西方一般成熟市场要多得多,而且也更为急迫。单就约束IPO中介的证券司法要件来说,A股市场至今还没有证券集团诉讼,更无专门的证券法庭,而实施注册制的美国等西方诸国早已在证券集团诉讼之路上行进了多年,且经过诸多改革法案已日益精细化,而这项诉讼制度早已被欧美市场证明是约束IPO中介的最具震慑力的基础制度之一,这还没考虑我国证券监管部门随着市场扩大日益严重的人员不足,亟待司法参与的制度环境。至于依托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制度与成熟市场的权责匹配比相比,A股市场保荐制的责任负担方面的改革空间则更大。 首先,为规范对中介机构的法律约束,应尽早明确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角色定位和责任边界,减少模糊中间地带,以角色定责任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