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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省(部)级以上召开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典型经验二篇(每篇4000字以上)。

3、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下达的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研究课题。 4、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二篇以上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的有关报告、典型材料撰写任务。 十一、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的条件:

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在任政工师期间,除应具备上述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款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下列5项中的3项:

1、对所在单位获得省(部)级“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称号作出重要贡献者。

2、所在企业为省级大中型企业或职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工作的领导或党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成绩显著。

3、本人获得省(部)级“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党员教育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优秀政工师”、“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荣誉称号。 4、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报刊或在有关会议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独立写作出版过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著作。

5、大学专科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 15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成绩显著。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复转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者;国家行政机关转制为企事业单位后,未参加过思想政治工业专业职务评聘的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按下列条件申报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一、具备本细则第六条、第八条相应条件的,高中(含同等学历)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申报助理政工师。

二、具备本细则第六条、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直接申报政工师。

三、具备本细则第六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取得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直接申报高级政工师。

大学专科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 15年以上者,表现良好,工作胜任,除具备前列第六条、第十条相应条件外,还同时具备第十条所列破格条件者,也可直接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

第十二条 下列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规定是:

一、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的纪律处分的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党的纪律处分的和受到记大过、撤销职务的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三、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共产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党的纪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限内及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四、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员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积务。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一经发现,应取消其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一、受到开除党籍党的纪律处分的。 二、受到开除公职行政纪律处分的。 三、因违法犯罪而依法判处刑罚的。 四、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五、弄虚作假,伪造本人工作岗位、学历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剽窃他人工作业绩、研究成果和著作的。

第三章 宏观管理与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