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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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200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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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山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建设 物业 收费 通知

抄 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7日印发

共印160份

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

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含各类别墅、高级公寓和装修商品住房等)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具体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参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执行。

对未实施等级收费的物业,要按照物业管理规范要求,实施等级服务收费。

对少数公建配套完善、设施设备先进、运行成本高、服务内容超出七级服务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水平)、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卖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

共服务收费水平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房屋销售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对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适用条件的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参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服务标准确定服务等级进行合理报价。中标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应和招、投标文件中一致。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协议招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十天内持以下材料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的昆山市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招标申请及审批表;

2.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4.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