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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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或降低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原有高层住宅须一户一表改造后)、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六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可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标准为高层3000元/户、别墅1000元/户、其它类型2000元/户。房屋装修完毕,经验收未损坏房屋共用部位,未对相邻房屋造成损害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返还保证金;如有损坏,应恢复原样,装修保证金扣除损失费后返还余额。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产生的垃圾应支付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

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一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小区经营性设施营业收益的支出状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收支约束。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对实施管理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帐,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昆山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格 附件二:昆山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一:

昆山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

等 级 基 准 价 格

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级:0. 10元 四级:0. 70元 七级:1.30元 注:

1.上述基准价格不含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运行电费和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代收代交费用。

2.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标准按照《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实施。

二级:0.30元 五级:0.90元 三级:0.50元 六级: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