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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

1、2000年5月广州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定购买500件西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该货应于6月15日前运至北京。合同签订后,广州A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5月30日组织好货源之后,将货物存放于该合同仓库内,A公司将该货物全部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不幸,该货于6月2日由于意外火灾致全部损失。原定于6月5日与铁路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迫中止。A公司与B公司双方又同意将原合同的交货时间更改为7月15日。问: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什么?

2、甲、乙1989年结婚,于1990年生一女。甲在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1991年甲不幸去世。留下5000元存折一本。分析法律关系构成和法律事实。

3、康宝消毒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并获得外观主设计专利权。1995年,甲、乙两厂生产的消毒碗柜的外观设计与康宝消毒碗柜的相似。康宝消毒碗柜公司则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厂,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经济法基础理论

1、 问:以下关系哪些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司登记产生的登记关系、税务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产生的征税关系、某甲公民向某公民乙借款1 万元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关系、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所在权问题产生的所有权关系、王某因房屋买卖登记与房管部门发生的房屋登记关系、某公民甲因王某是否侵犯名誉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人身权关系。 2、 1993年3 月,某县石料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环球建材公司,经批准后,

石料厂派出本厂副厂长为该公司负责人,并进行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前后,石料厂实际没有投入资金。环球建材公司与外单位签订了许多合同,收取合同对方的预付款周转资金。经营不到2 年就因困难难以清偿债务而歇业,许多债权单位起诉,要求环球建材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问:(1)环球建材公司能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什么? (2)石料厂 应当承担环球建材公司的债务吗? 3、 李经理某日上午日程安排如下:

8:00~8:30 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布置工作

8:30~9:30代表公司与服装厂签订购买服装的合同 9:30~11:00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党委扩大会议

问:上述活动中哪项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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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1、 甲厂是一个经济实力较强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而乙厂却濒临倒闭。为了进一步扩

大生产规模,经协商一致,甲厂决定以购买的方式兼并乙厂,并立即安排了这一工作。但甲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市工业局反对这一举措,他们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为由,做出甲厂的兼并行为无效的决定。

问:(1)甲厂能否决定兼并乙厂?有何法律依据? (2)市工业局的决定是否正确? (3)这一争议如何解决? 2、 原告:浙江某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甲)

被告:浙江黄岩某轴承有限公司(乙)

原告甲诉称:1998年,原总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总厂分立组建为原、被告两个公司,按零资产转让方案,原总厂欠中国工商银行的476万元贷款债务划分给被告承担,但被告未到银行办理债务划转手续,致使该贷款仍由原告付息。请求法院确认该笔贷款债务分割给被告。被告辩称:原总厂产权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没有经过职工大会通过,程序不合法,应当无效。总厂虽分立为两个公司,但资产和债务没分割清楚,本案债权人为银行,作为债务人的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不合法,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改制分立前是某国有企业的组成部分,1998年,该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表明:总厂的三分厂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余部分组建为集团公司。总厂的资产和债务分割给集团公司甲和有限责任公司乙,其中乙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500万。同年3月,总厂向银行提交申请,要求将总厂债务2000万,分割给乙500万,办理过户手续。银行按有效资产划分比例划转476万给乙,并由分立后的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后,乙停产,该公司亏损598万,2000年6月,乙以总厂改制资产评估不合理为由,不承担银行债务。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因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的厂长不懂经营管理,造成严重亏损,召开会议通过决议将其罢免,随后自行招聘了新的厂长。该厂长上任后,解除了两名副厂长职务,另行组成领导班子,由于经营有方,企业不久便扭亏为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给厂长晋一级工资并给予物资奖励。

问:该企业在上述活动中,有无与法律不符之处?依照法律应如何处理?

合伙企业法

1、周某与杨某、王某、陆某一道四人于1999年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约定由周某、杨某、王某各出资5万元,陆某提供劳务作价5万元入伙,四人平均分配盈余和承担亏损,由陆某执行合伙事务,但是超过5万元的业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进行经营。后来陆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某工商银行贷款十万元。半年后,杨某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某,周某和王某表示同意,但陆某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让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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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转让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某成为新合伙人,陆某于是提出退伙,周某、杨某、王某同意其退伙并接纳丁某成为新合伙人。此时,企业已经对某工商银行负债12万元。此后,企业经营开始恶化,半年后散伙,又负债6万元。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此纠纷如何解决?

个人独资企业法

1、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应如何判决?

外商投资企业法

1、中法两方企业约定设立一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资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在全部注册资本中,法方所占比例为24%;鉴于合营企业系长期项目,双方约定不规定合营期限;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以中方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50万美元,作为合资企业的流动资金,此贷款由中方所在地的财政局提供担保;合营期内经双方同意可减少企业注册资本;该协议双方同意选择适用法方法律。这一合资企业可以依法享有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问:(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适用何法?

(2)这一合资企业的设立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 (3)如何修订这一合同?

2、1993年8月,某市某衬衫厂(甲方)与美国某服装公司(乙方)在穗签订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投资组成顺美子服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服装的生产。合同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600万美元,甲方投资48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机器、厂房,乙方投资12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双方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7个月内一次缴清。甲方用其房产为乙方货币出资提供担保。公司所有原料须从乙方进口50%。产品不得出口到乙方所指定的国家和地区。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轮流担任。总经理由乙方担任。合营企业期限为10年,甲、乙双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8:2,合营各方发生争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点和规则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合同签订后,双方又依据该合同订立了合营企业章程。甲方向合营企业审批机构报送了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批机构在接到甲方报送的全部文件后做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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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3、日本一企业与中国一家企业商定,由日本企业提供技术、设备和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厂房、场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共同设立企业,生产出口产品。企业设董事会为权力机构,企业经营管理委托中方进行。企业投产后,前五年利润用于归还日方投资,企业设定期满后,全部资产归中方所有。

问:筹建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何种性质的企业?应适用何法律?此企业设立应履行何程序? 4、1992年4月,某机械公司(甲方)与台湾某电子公司(乙方)在上海签订一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双方投资组成合作经营企业海港电视公司,合作期限为20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中方投资比例为70%,即140万美元,台方投资比例30%,即60万美元。中方的投资方式为土地使用权、货币、设备,台方的投资方式为货币、专有技术、设备。合同还规定,合作企业引进的全套设备由台方负责办理。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采用产品分成方式,中方为71%台方为29%。合同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台方按要求提供了全套设备,价款为100万美元,中方汇出70万美元。台方由境外名誉汇出“30”万美元。合作经营期限内,由于台方所提供的专有技术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致使彩电质量不佳,产品销路不畅,企业出现亏损。合作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1987年,台湾某电子公司未经合作他方同意,竞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转让其在海港电视公司权利义务的合同。上海某机械公司表示反对,但台方置之不理。

1987年10月,甲方以乙方为被告诉之法院,要求乙方停止非法转让行为,并承担其技术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提出其转让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技术违约事实不存在,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5、1993年5日,日本某株式会社(甲)经张某介绍,与台湾某公司(乙)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35万美元,在中国设立“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丙);甲出资21万美元,乙出资14万美元,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日用公司的收益,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双方各委派2人担任日用公司董事,其中董事长由甲委派。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开始办理丙的申办手续。1993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下达批准证书,批准设立丙。同年7月17日,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并颁布《外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丙正式成立。甲代表段某、乙代表俞某分别担任丙正、副董事长。丙董事长段某还聘请张某为副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工作。同年8月、9月,甲两次通过银行将11.4万美元汇入丙账户,作为甲对丙的首期出资,乙未出资。9月14日,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首期出资验证。9月22日,日用公司副董事长俞某致函段某,称:“请甲证明其对丙的首期出资11.4万美元中含有乙出资4.2万美元”。在俞某承诺给予回报的利诱下,段某对此出了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在未核实情况下,做出验资结论。此后,乙未按“共同投资协议书”的规定向丙投资。1994年6月初,乙将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财务印鉴、总账等带走,给日用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困难。6月7日,甲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乙违反共同投资协议,未向丙投资,使丙和甲产生严重经济损失,要求解除共同投资协议,判令乙赔偿损失。法院是否支持甲的请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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