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区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及项目审计咨询服务招标文件(41页)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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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时,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须另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费用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三条 本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和内容: (一)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1.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2.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流程,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确定造价控制目标; 3.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进度计划,编制用款计划书; 4.参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会议;

5.负责对承包人报送的每期完成进度款报表进行审核,并提出当期付款建议书; 6.承发包方提出索赔时,凭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意见;

7.协助业主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8.协助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9.提供与造价控制相关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其他咨询服务。

(二)全过程资金使用控制

1、协助业主与施工单位和银行三方签订资金使用控制监管协议; 2、协助业主监管施工单位设立本项目的资金专户;

3、配合业主一起对本项目资金专户的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过程监管控制。 4、审批权限:

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从基建专户支付的各类款项,均须报咨询人和业主签批。 5、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提交由项目经理签字的《付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咨询人主管审核→业主主管审核→银行拨付,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材料包括:(1)施工单位提交由项目经理签署的《付款申请书》3粉(咨询人、业主、银行各一份),(2)需提交合同协议复印件3份(业主、咨询人、银行各一份)和原件一份备查,(3)合同约定的户名和银行帐号,(4)特殊原因供货方提供的户名和银行帐号与约定的合同条款不相符时,必须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3份(咨询人、业主、银行各一份)。由咨询人、业主签批后银行才能按监管协议执行。

(三)全过程项目管理情况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管理方面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情况; 2.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3.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4.概算的确定和调整情况;

5.工程招标和设备、物资、服务等采购情况; 6.各类工程合同管理情况; 7.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8.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9.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审计程序包括: 1.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3.审计组编制审计项目审计方案; 4.在审计实施前,发出审计通知书;

5.组织实施审计,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中期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书;

6.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出具审计综合报告。

第四条 咨询人应在签订合同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供咨询造价咨询业务相关专业人员名单、全过程项目管理情况审计实施方案等资料。

第五条 具体服务要求

咨询人应成立项目咨询服务小组和审计组,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更换项目组负责人和主要审计人员;因不可抗力原因确实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不得降低造价咨询资格标准。委托人不要求审计人员常驻现场,根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和审计需要,及时派审计人员到现场提供造价控制服务和审计取证。在独立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后,及时与招标代理编制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尽可能减少差错。在工程施工期间,相关专业的审计人员必须参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例会及技术经济协调会等工程会议;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及委托人的其他临时通知(一般提前一天通知),相关专业的审计人员必须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参加会签;即使无上述事件发生,也必须保证审计人员每周出勤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对变更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联系单,咨询人应在收到资料起5天内提出书面造价咨询意见;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联系单和进度款支付,咨询人应在收到资料起3天内提出书面造价咨询意见;对于复杂情况的造价咨询,咨询人可申请适当延长造价咨询时间,具体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确定。

审计人员应做好工作日志,反映审计全貌。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