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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原油市场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

【发文字号】宁商[改]发[2007]327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日期】2007.07.12 【实施日期】2007.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商(改)发[2007]327号)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全区石油工作会议充分讨论。会后,商务厅再次征求自治区工商、国土资源、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和政府法制等部门的修改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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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宁夏回族自治区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批零、仓储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75号)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成品油流通现代化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商务厅依法对全区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区内加油站和批发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审批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颁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初审和上报,负责新建、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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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的审查批准和加油站分等定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高速公路服务区加

油站。

设区的市商务局和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本辖区内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整顿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设区的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新建、改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的初审和上报,组织本地成品油市场联合执法,监控市场活动,协调成品油供应。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承担上级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整顿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任务,实施部分行政处罚,负责提出调整改造农村加油点建设意见。

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由商务厅颁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加油点是指面向农村,为适应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需要,在县级公路以下的乡镇范围内,只经营柴油的成品油零售网点。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商务厅提出申请。商务厅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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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七条 规定的条件。

申请企业在自治区境内设有油库,拥有可正常使用的油罐、油泵、变配电间等固定资产,具备可正常使用的铁路油品装卸栈桥、站台,以及辅助生产和行政管理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八条 规定的条件。

不在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范围内的加油站设置,须经商务厅同意召开布局规划调整听证会,确认加油站规划布局。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九条 规定的条件。

申请企业在自治区境内设有油库,拥有可正常使用的油罐、油泵、变配电间等固定资产,具备可正常使用的铁路油品装卸栈桥、站台,以及辅助生产和行政管理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 申请农村(柴油)加油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油协议;

(三)具备成品油计量、安全、消防等相关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经营设施符合国土、质监、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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