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docx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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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相关资料,采取现场巡

查、旁站监督、审核查验等方式,检查风险识别、 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定期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情况,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治理联合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风险识别、分析、评价不

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

合理,管控措施不当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期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或因风险管控不到位造成工程安全

潜在风险增大的, 应责令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拒不停工整改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后

果的, 应立即向工程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告。

第五章

风险识别处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本企业的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

单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审批后发布, 供施工单位项目部开展风险源识别时

使用。

第二十条

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在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部应组织开展施工

施工安全风险的识别、

分析和评价应采取科

学、合理、适用的评估技术,可参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

》进行。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汇总形成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经项目负责

人签字确认后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技术负责人审核, 通过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审批,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

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全面掌握所属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状

第二十二条

况,及时编制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并动态更新, 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技术负责人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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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识别出的施工安全风险,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技术

措施、管理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专项施工方案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 报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

第二十四条 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应遵循风险级别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对于重

大风险和较大风险应进行重点管控,

原则上重大风险、 较大风险应由企业负责管控,

管控的风险, 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具体管控并逐级落实管控措施。

第二十五条

现场巡查、监测预警、 分级管控措施的落实,

对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施工单位应定期通过

监督检查等方式跟踪风险状况, 及时处理风险管控过程中存在问题,

督促风险

把各

同时上一级负责

类安全风险控制在可防可控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不同层级、不同频次组织针对

施工单位主

重大风险、 较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要负责人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每季度不

少于一次、 施工单位安全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 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员, 录。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各级风险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

形成检查记录, 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单位、监理单位复核。

并跟踪整改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制

形成检查记

整改完成后报建设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动态更新机制,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周边环境、施工工艺、工程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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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等情况的变化, 及时开展风险的动态更新工作, 重新调整制定管控措施的,应按照本规定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公示制度,在施

工现场大门明显位置、

风险区域设置施工安全风险公告牌,

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类别、 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

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安全

教育、施工班前会等方式告知各岗位人员本岗位存在的施工安全 风险及应采取的措施,使其掌握规避风险的管控措施。

第六章

隐患排查处理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建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各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

职责范围、管理责任;

(二)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隐患清单库; (三)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程及处理措施; (四)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障措施;

(五) 相关部门、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考核要求; (六)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培训要求; (七) 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制定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按工作计划组织本单位技术、工程、 劳务、物资等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进行督导检查, 督促事故隐患整改。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进

行审查,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定期统计、分析、通报本单位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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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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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制度,制定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 每日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 整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相关

人员复查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确认,隐患消除后进行下一道工序或恢复施工。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 应及时向本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报告,

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后经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确认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

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恢复施工。

重大事

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暂停局部或者全部施工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

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监理单位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监理

单位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体系完整,人员配备齐全。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项目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参加建

设单位组织的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联合检查并留存相关记录。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消除,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

复查。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消除并及时报告建设

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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