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docx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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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暂停局部或者全部施工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对于施工现场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

第三十五条

全的、需要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协调处理的事故隐患, 工程参建单位应立即向工程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告。 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局部或全部暂停施工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 报告内容

第三十六条

挂牌督办形式如下:

应包括事故隐患现状、 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和可能影响范围等情况。

第七章

挂牌督办

(一)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由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以下达督办通知书(附件 1)结

合施工现场检查的方式,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二)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地区挂牌督办。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下达督办通知书(附件 2)

结合对该区施工现场专项执法抽查的方式,督促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进行挂牌

患;

(二)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该工程项

目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

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现场核

督办:

(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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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项目参建单位排查出的, 施工单位(或其他责任单位)自身无法及时治理的重大事

故隐患;

(五)逾期未整改完成且未说明合理原因的重大事故隐患; (六)上级部门交办、转批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直接对企业进行

挂牌督办: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职权在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 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 1 个月内发生 2 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自第二起事故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该

企业下属工程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无法及时治理

(三) 12 个月内发生 3 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自第三起事故发生之日起 6 个月

内该企业下属工程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该企业下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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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上级部门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城

乡建设委对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挂牌督办: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 (二) 1 个月内发生 (三) 6 个月内发生

2 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 3 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

(四)12 个月内发生 5 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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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生社会舆论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件的地区。

第四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 1 )需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要负责人或市住

房城乡建设委主管领导审批

后向企业下达。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企业向督办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提请解除督办, 经督办单位现场审查合格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要负责人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领导审批后解除挂牌督办。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地区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2)需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期限前编制整改报告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提请解除挂牌督办,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部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分析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状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 对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制定的监督计划中应重点对重大风险、 较大风险管控措

施落实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 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服务, 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责令

施工现场局部或全部暂停施工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门核查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解除挂牌督办。

第八章

监督管理

主管领导审批后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下达挂牌督办, 督办期限至少为

3 个月。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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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事

故隐患,可通过“市政府服务热线

12345 ”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四条

工程参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开展施工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

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将工程参建单位行政处罚的信息纳入本市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

价。

第四十五条 工程参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通过通报、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 暂停在京投标资格

30 日至 60 日:

(一)未按规定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对重大风险、较大风险进行管控的; (三)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未及时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的。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执

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施工企业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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