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规范-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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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规范

为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中涉及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相关环节。

一、研究生课程

研究生课程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既体现学科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又满足拓宽专业知识面的要求。

第二条 学位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验课,是反映本学科最重要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课程,是获取学位必须通过的课程;

第三条 非学位课包括必修环节和选修课。必修环节为保证研究生有必须的技能而设置,选修课则为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了解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而设置。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一般以18学时为1学分。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以《研究生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培养方案执行周期内(一般为三年),各学科主干课程(包括学位课和部分非学位课)基本稳定,非学位课程的课程类型和课程总门数也相对稳定。

第六条 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公布《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课程目录》(以下简称《课程目录》),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组织实施的基本依据。研究生课程必须在《课程目录》规定范围内开设。如因学科发展需要,确有必要增开《课程目录》以外的课程,则由学院按照新开课程提出申请,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评估通过后方可开设。

二、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是一门课程的教学指导文件,是选编教材和进行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教学大纲需按课程分别编制。每门课程都应有相应的教学大纲。 第八条 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组织相关教师编制,由各学科委员会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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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教学大纲以相应学科的科学体系为基础,符合教学特点及学生的认知规律,依照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进行编制,系统地按要求或章节安排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时数分配,并根据课程的教学需要,规定参考书等。

第十条 教学大纲应包含课程要求、章节安排、教学内容、课时数分配、教材和参考书等组成部分。教学大纲要求文字清楚、意义明确,名词术语规范。

三、教材

教材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写的、教师和学生据以进行教学活动的材料。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均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由课程负责人组织有关教师选择使用国内外优秀教材。

第十二条 除选用优秀教材外,教师可视需自行编写教材或讲义。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编写教材。教材编写应注重发挥学科优势和特色,适应学科和专业发展。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所编选的教材,须经课程负责人审定批准。

四、任课教师

任课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者,研究生课程教学应由具备较高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的教师担任。

第十二条 主讲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通所讲授课程的内容,能较好地讲授课程的难点和重点,掌握课程的理论体系和本学科的发展状况;

2、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敬业精神,能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掌握教育的基本规律和教学方法;

3、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公共必修课教师经学院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4、能熟练使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

5、每学期承担的研究生课程不超过2门(不含公共必修课)。如确需承担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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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教学任务的,须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三条 首次在本校为研究生授课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教师资格证;

2、跟随主讲教师参与所开课程的辅导等完整教学环节,课程试讲通过;或曾在其它高校有相应课程授课经验且教学效果良好;

3、按照课程的基本要求与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 首次在本校为研究生授课的教师,须填写《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登记表》,经学院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申请开设新课程的教师除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对相应学科领域从事过深入的研究工作,并已发表过相关专著或论文,积累了丰富的资料;

2、通过研究生院新开课程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外聘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具有副高级(或同等级别)及以上职称;

2、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敬业精神,能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受聘讲授理论课程的,需系统讲授过将承担的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外聘兼职教师由学科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推荐,填写《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登记表》,经学院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

五、课程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按照学期实施,每学年分为秋季和春季两个学期。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于每学期期中将下学期计划开课任务书下发至学院,学院负责落实教学任务并于规定时间前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统一编排《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课程表》,于下学期开课前公布。未列入课表的研究生课程一般不再增补。

第十八条 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研究生课程均对全校研究生开放。特殊原因不能对全校研究生开放的课程,学院需报研究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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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院向研究生院申请撤销的非学位课、连续三年未能正常开设的非学位课(包括因选修人数过少而停开的情况),研究生院将从《课程目录》中删除。重新申请开设时,学院应按照新开课程审批程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条 已列入《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课程表》的研究生课程,一般不允许调、停课。任课教师如因病、出国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确需调、停课的,必须事先履行相应手续,提交《研究生调停课登记表》及相应材料,同时提交补课的安排计划。一学期内,同一门研究生课程调、停课不得超过三次课程。

六、课堂教学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严格按照研究生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授课应按照课程大纲的内容要求讲授。课堂上不讲与课程无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进入课堂应做到服装整洁、仪态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提前10分钟到达教室,做好上课前的各项准备,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拖堂。上课期间不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五条 汉语授课的课程,任课教师须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合理使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确保良好的课堂秩序,对于任何影响课堂教学的情况,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七、实验教学

实验教学是知识学习、技能训练、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的教学形式,是对理论知识加以验证的重要教学环节。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对学生进行遵守实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特别是注意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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