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计划申报要求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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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5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向 (一)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指符合行业和地方发展需求,服务行业和地方发展、支撑行业和地方重点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项目。面上项目分为产业化环境建设、产业化示范两个方向。

1. 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

高新区和基地。重点支持国家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围绕产业集群技术升级开展的关键及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科技中介机构。支持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的实施;支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新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国创新驿站站点服务能力提升;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训、科技金融服务、成果推广应用的平台建设。

2. 产业化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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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支持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振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对“转方式、调结构”及地方产业优化升级有带动和示范效应的高新技术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产学研结合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科技兴贸示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面向东盟、中亚、独联体、非洲等新兴市场以及其他国际市场,未来能形成较强国际竞争力、技术含量高、能够促进我国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科技兴贸出口示范项目。

(二)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重点战略需求,对行业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分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服务体系两个方向。

1. 创新型产业集群。

支持国家高新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集群企业创新发展。支持领域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企业及产业链配套企业。

2. 科技服务体系。

支持区域科技服务体系发展,支持研发设计和技术转移、科技创业支撑、产业促进、人才培训、科技金融等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国创新服务网络(中国创新驿站)的国家站点、区域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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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站点建设。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其他条件。 1. 产业化环境建设。

申报高新区和基地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内的服务机构。

申报科技中介机构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新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2. 产业化示范。

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方向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或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科技兴贸示范项目的单位,应是地方科技部门重点支持的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产品已出口且出口规模不超过5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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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创新型产业集群。

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内。 4. 科技服务体系。

申报单位应在经批准开展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试点地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原则上应是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新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企业国际化发展机构以及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等。

三、申报组织 (一)面上项目。

1. 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通过地方科技厅(委、局)推荐申报。 2. 产业化示范项目由地方科技厅(委、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上报。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省(区、市)2014年度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的立项数120%。

3. 产业化环境建设、产业化示范项目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机构承担的,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申报。

(二)重大项目 1. 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

被认定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或地市级科技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建议,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和概算说明书,每个集群各推荐1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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