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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1999]27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资格条件、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讲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等专项课题研究;有较强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科技开发项目研究的能力,取得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或本学科教育、教学有较大价值的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有效地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重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从事艺术类专业教学的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但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科技成果显著,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

二等奖、三等奖(前2名),或市(厅)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二项(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2.年度考核优秀一次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独立完成)、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共6篇(部)。 3.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外语教师须考第二外语)。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以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从事并申报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如中医、中药、民乐等)专业技术资格的,可选考古汉语、医古文或外语,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